
2021年3月,梁先生遭遇交通事故,右腿严重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2021年12月,在伤情还不稳定的情况下,梁先生被迫与被告方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赔偿43.8万元后“就此了结”。然而协议签订后,梁先生的伤情急剧恶化,最终小腿截肢,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
田大龙律师执业多年,承办过超千件案件。他接受委托后,没有简单重新计算赔偿项目,而是把诉讼重点放在“撤销原和解协议”上。田律师分析,梁先生签订协议时伤情危重,缺乏充分判断能力,且后续截肢是“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原协议对梁先生明显不公,符合《民法典》中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条件。
在梳理证据链时,田律师指导梁先生收集了后续多次住院的病历、截肢手术记录、新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并申请法院对截肢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表明,梁先生截肢与交通事故的关联度为100%,假肢更换周期为3年/次。
庭审中,面对保险公司“协议已履行、撤销权已超期”的抗辩,田律师精准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论证梁先生自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时才知晓重大变化,撤销权并未超过一年除斥期间。
田大龙律师长期认为,合同中的一些条款可能因情势变化而显失公平,当事人应及时维护自身权益。最终,法院采纳了田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梁先生签订《和解协议》后发生截肢这一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五级伤残远超出协议签订时的九级伤残预期,继续履行原协议对梁先生显失公平,依据《民法典》规定,判决撤销原《和解协议》。
法院核定梁先生总损失为XXX.38元,交强险已用尽,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25万元及梁先生自担20%责任后,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梁先生经济损失554903.5元。
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签订和解协议时,要充分考虑伤情的不确定性,尽量等伤情稳定后再做决定。如果情况紧急必须签订,也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后续出现新情况的处理方式,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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