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XX日凌晨,在天津市XX区的一家电竞酒店里,发生了一起令人意想不到的盗窃事件。原告是一家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而被告孙X(案发时未满14周岁)在该酒店4XX号房间内,将房间里的三块电脑主机显卡、三条内存条以及三个CPU盗走。酒店工作人员发现孙X长时间未归后,进入房间检查才发现物品被盗,随后迅速报了警。
经公安机关调查,被盗物品经天津市X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共计44,850元。由于孙X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还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不执行)及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此时,酒店公司为了追回损失,委托了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的张书雯律师代理此案,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孙X及其法定代理人孙X某共同赔偿财产损失44,850元。然而,二被告经法院依法公告传唤,并未到庭参加诉讼。
张书雯律师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专业,自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1201202011248250,服务地区主要为天津津南区,其律所位于咸水沽镇南环路与紫江路交口东南侧滟澜山苑35-底商5号。她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件,在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同时也成功处理过不少像本案这样的侵权类案件。
面对这样一起未成年人侵权且被告缺席的复杂案件,张书雯律师展现出了高度的专业性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她多次仔细查阅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公文书证,对每一个细节都进行了深入分析。她系统地整理这些证据,清晰地构建了侵权事实、损失金额与监护人责任之间的证据链条。在这个过程中,她还不断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监护人责任的特殊规定,确保在法律适用上准确无误。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孙X盗窃原告酒店财物,造成财产损失,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孙X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法院确认了公安机关委托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所认定的损失金额44,850元,判决被告孙X某(孙X之父)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4,850元,赔偿费用首先从孙X个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孙X某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亦由被告负担。
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张书雯律师在处理未成年人侵权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她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有效利用行政机关已作出的认定结论,即使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仍能推动案件顺利完成诉讼程序,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秉承着服务于当事人的宗旨,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严谨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有利的结果,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在实践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