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李鉴春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在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上经验丰富。下面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看看他是如何在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
有这样一起案件,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让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租赁脚手架设备,却将部分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去向。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他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和工程往来记录,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过程和时间节点,还原了行为的真实背景和因果关系。他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他系统论证本案实质是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随后,他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上相关证据线索。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决定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另一起案件中,2022年10月9日,被害人刘X报案称网上被诈骗,其中一笔10000元转入万X名下银行卡。经侦查,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按指示提供本人及他人银行卡用于转账、取现,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转入203420元,转出158937元,取现123200元,查实犯罪资金90955元,万X获利4000元。
李鉴春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辩护工作。在审查批捕阶段,他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为从犯、初犯、偶犯且无前科。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劝导万X认罪认罚。然后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论证其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他继续跟进,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建议,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审判阶段,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还有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的案件。熊X与多人以获取境外居留记录办理驾驶证转换为目的,于2018年两次偷越国境。2024年1月18日,熊X主动投案,后被移送太康县公安局并办理取保候审。李鉴春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通过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指出熊X偷越国境目的是办理驾驶证转换,在国外停留时间短,未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与其他偷渡行为有显著区别。他梳理出熊X主动投案构成自首、无违法犯罪前科、涉案时间久远且期间未再犯等从宽情节。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慎押、慎捕、慎诉”司法政策和相关指导意见,论证本案符合不起诉条件。他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熊X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价值
在这些案件中,李鉴春展现出了独特的作用。在张某合同诈骗案中,他通过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明确刑民边界,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刑事追诉。在万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他在审查批捕阶段及时介入,促成量刑情节,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实现不予批捕;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持续跟进,精准提出量刑建议并获采纳。在熊X偷越国境案中,他精准把握行为性质,全面梳理从宽情节,结合刑事政策,通过专业沟通和书面意见,争取到不起诉结果。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民交叉案件,法院越来越注重厘清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会通过行为模式、财物去向等间接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同时,对于有主动投案、无前科等情节的轻微犯罪案件,在“慎押、慎捕、慎诉”的司法政策下,会倾向于从宽处理。
结尾
回到最初的疑问,当面临这些刑事指控时,李鉴春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实战经验、精准的证据分析和对刑事政策的把握,能够为当事人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在不同阶段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展现出专业、高效、负责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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