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王X和黄X是一对老夫妻,分别出生于1940年和1939年。被告王X甲是他们的儿子,出生于1962年,被告刘X与王X甲原系夫妻关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来经法院判决离婚。
从2000年开始,王X甲和刘X就以装修房屋、购房、经商、代缴保险等各种理由,陆续向王X、黄X老两口借款。老两口多次要求还钱,可二被告只还了一部分,还欠175748.6元。这老两口年纪大了,身体还患有多种疾病,就指着这点积蓄过日子呢,可钱被占着要不回来,日子过得那叫一个艰难,心里别提多焦虑了。
后来,老两口委托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和王代理这个案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X甲和刘X共同返还那175748.6元借款。被告王X甲说谁出的借条谁负责还,被告刘X则称她出借条的借款都还清了,王X甲出的借条她不知情,跟她没关系。
李同红律师接案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他先把借款事实和证据都捋了一遍。原告手里有好几张借条原件,像2001年刘X出的10万元借条,已经还了9万,还欠1万;2006年刘X出的8万元借条,上面写着“因买房”;还有王X甲出的2000年3万元、2006年2万元、2007年5000元、2008年5000元等借条,另外还有原告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存档费一共25748.6元。
接着,李同红律师要证明这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对于2001年的10万元借款,刘X自己承认这钱用于做生意了,而且生意收益她和王X甲一起花了。2006年的8万元借款,王X甲也承认知道这事儿,借条上“因买房”这仨字还是他写的。所以李律师就主张,这些借款虽然是以刘X个人名义出的,但都是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用于共同生活了,应该算夫妻共同债务。
然后,刘X说8万元借款已经通过王X甲还了,可王X甲不承认。刘X还说一家人还钱后没要借条原件。李律师就指出,借条原件还在出借人手里,刘X又拿不出还款证据,她这说法不能信。
对于王X甲以个人名义出的借条和代缴费用,王X甲自己认账,但刘X说不知情。李律师分析后觉得,这些钱没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该算王X甲个人债务,让他自己还。
最后,刘X拿出王X甲2008年出的证明,说欠王X家里的钱跟她无关,由王X甲自己还。李律师指出,这证明是他们俩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按照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还是有权向他俩主张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的时候,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刘X、王X甲共同偿还9万元借款,王X甲个人偿还85748.6元借款,驳回了老两口的其他请求。主要理由就是刘X说还清借款没证据,借条原件还在出借人手里;那两笔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刘X的证明不能对抗第三人;王X甲的借款算个人债务。
刘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X拿的证明只对她和王X甲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王X、黄X有权向他们主张权利,刘X也证明不了9万元借款还了,所以一审判决没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刘X负担。
一开始,老两口的养老钱被占着要不回来,生活都成问题,心里又着急又无助。经过李同红律师的努力,最终成功为老两口追回了17万余元养老积蓄。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就在于李律师对借款事实和证据的梳理,以及对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准确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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