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有一方出现出轨行为,在离婚的时候其财产的分割可以遵循以下四大原则:
第一条原则是双方协商来决定。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夫妻双方决定离婚的时候,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该是由夫妻双方协商进行处理,而且应该在双方的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不能仅由一方来决定。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原则就是坚持男女平等。在离婚时,其财产的分割上面不能歧视女性,更不能以女性获得的收入相对较少为理由,让女性少分财产,应该要充分尊重并保护女性的合法权利。
第三个原则是要照顾到孩子和女方的权益。如果是由法院来对夫妻之间的财产进行划分的情况,应该要从照顾孩子和保护女方权益的原则上来进行判决。
第四个原则二是给予一定补偿。夫妻之间一方因为在养育子女、赡养老人等方面付出比较多的,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补偿的要求,一般其补偿是从对方分割之后的财产里边进行支付。
关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分割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应该要均等分割,一般会根据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当中实际上的需求和其财产的来源进行合理划分,属于其中一方的个人专用的东西,仍然归个人所有。
二是夫妻是分居两地管理或者使用其共同财产的话,在分割的时候应该归各自管理和使用的一方所有,如果两方财产悬殊太大的话,可以由获得更多财产的一方拿出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来补偿另外一方。
三是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还没有共同生活到一起的,在婚前按照相关习俗给付了一定数额的彩礼,或者是因为给彩礼造成了给付方在生活上遇到困难的,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时候,可以提出请求让对方将彩礼退还出来。
四是夫妻之间其中一方将其共同财产拿出来与其他人合伙经营的,其进行入伙的财产是可以让一方所有的,在之后可以由获得收入的一方将自己入伙财产价值的一半收入拿出来作为补偿。
五是对于之前共同经营的没有产生收益的农业,在离婚的时候,应该要从有利于此生产经营的方面考虑,对其进行合理的分割或者是直接折价处理。
六是对于夫妻双方对于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后面经过了修缮等工作,并且在离婚的时候也没有变更其产权,需要由房屋的所有权人拿出一定数额补偿给另一方。
七是借助婚姻关系而索取过来的财物,在离婚的时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其酌情返还,若是不能认定其是索要还是赠与性质的,一般会按照赠与处理。
八是对于那些不适合分割使用的房屋,应该根据实际的情况判给一方所有,而另一方则可以获得房屋价值的一半的金钱作为补偿。
九是在离婚的时候,一方所持有的知识产权还没有还是取得经济收益的,在分割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之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另一方相对适当的照顾。
十是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结婚之后发生损失、消耗等的,离婚的时候另一方要求要用夫妻之间的共同资产来进行抵偿的,是不会予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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