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李超,他是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XX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自2016年11月执业以来,一直深耕XX法律顾问、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征地拆迁等领域的行政诉讼、复议等业务,累积处理各类行政案件1000+。
今天要讲的是秦XX等三人与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纠纷案。这个案子在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和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
原告是秦XX、闫XX、王XX三人,被告是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及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秦XX在1994年就取得了案涉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6年案涉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到了2018年,二被告依据规划部门的违法建设认定函,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案涉房屋。原告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确认规划部门的违法建设认定函及二被告的强拆行为均违法。原告向二被告申请行政赔偿后,对赔偿答复不满,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主张房屋及相关财产损失赔偿。
当时,原告接到二被告的赔偿答复时,心里特别着急。他们觉得这个赔偿根本无法弥补自己的损失,一家人愁眉苦脸,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李超律师介入这个案子后,开始了一系列的工作。在一审中,李超律师帮助原告申请对案涉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作出评估报告,确定房屋评估总值907.20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0XXXX6200元。
但是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原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有误,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中,李超律师仔细研究案件细节,针对二被告的上诉理由,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他指出,案涉建筑并非违法建筑,案涉宅基地及房屋1994年已取得合法用地审批和使用权证,城乡规划法2008年才实施,法不溯及既往,且违法建设认定函已被确认违法,二被告无其他证据证明案涉建筑为违法建筑。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被告需向秦XX、闫XX、王XX赔偿各项损失100XXXX6200元。原告原本担心赔偿金额会很少,甚至有可能得不到赔偿,现在能获得这样的结果,心里的石头总算落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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