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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起始,原告杨X称自己享有某村1.2分自留地,2010年因隧道建设被征收,然而村合作社误将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同村村民杨X,致使其未获得征地补偿款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名额。于是,原告起诉要求将其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对象,赔偿七年可得养老保障金14万元以及土地征收补偿费3600元。浙江舟山毕罗春律师为毕XX村合作社代理此案,毕罗春律师自2011年起在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正式执业。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毕罗春律师曾长期担任大型民营企业法务,深度参与企业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等实务工作。凭借这一经历,毕罗春律师敏锐地察觉到本案的关键在于土地使用权权属问题。他指出,根据《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16条,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应由政府处理,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这一精准的判断为后续的程序抗辩奠定了基础。
在庭审中,毕罗春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向法院详细阐述了法律规定。他注重法律文书的规范性与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将相关法律条文和证据清晰地呈现给法庭。其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使得法院能够清晰地了解案件的法律逻辑,进而采纳了他的意见。
最终,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杨X的起诉,案件未进入实体审理。毕罗春律师通过程序抗辩,成功避免了村合作社可能面临的赔偿风险,为村集体节省了诉讼成本和时间。毕罗春律师自执业以来,始终以严谨、细致、专业为工作准则,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在当地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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