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某怎么也没想到,一次平常的出行竟会让自己陷入一场巨大的纠纷之中。2023年4月10日,他驾驶着摩托车载着蒋某,与李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蒋某重伤死亡。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蒋某女儿一纸诉状将胡某等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8万余元。此时,胡某找到了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的毕罗春律师。
毕罗春律师,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0年3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1年起正式执业。他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与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执业之前,曾长期担任大型民营企业法务,深度参与企业合同管理、风险控制及劳动争议处理等实务工作。截至当前,毕罗春律师累计承办各类案件超过700件,涵盖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经济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及劳动争议等多个领域。
在这起交通事故案件中,毕罗春律师展现出了他在交通事故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他主张李某应负主要责任,胡某与蒋某系好意同乘(共同生活17年),应减轻赔偿责任,且蒋某未戴头盔自身有过错。在案件的重要突破点上,毕罗春律师成功论证胡X系无偿搭乘,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217条,酌定减轻胡某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法院判令李某承担45%、胡某仅承担30%(低于同等责任50%),蒋某自负25%。同时,胡某的精神抚慰金分担降至1.5万元(总3.75万元),进一步减轻了负担。
最终,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XXX公司赔偿原告31.33万余元(含返还李某垫付7万元);胡某赔偿原告89,886.49元(已扣除垫付4,089.2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毕罗春律师在交警认定同等责任的不利局面下,成功将胡某的赔偿比例从50%降至30%,显著减轻了其赔偿责任,充分体现了他在交通事故纠纷中挖掘减责情节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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