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北京市朝阳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引发关注。20XX年,陆先生之妻李女士与吴先生、陈女士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二人共有的位于朝阳区望京XX某号房屋,成交价227万元。合同对付款方式和过户时间等都有明确约定。后来经协商,买房人变更为陆先生并办理了网签,陆先生也按约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共计146万元,银行贷款81万元也获批准。然而,在2013年9月24日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时,双方发生争执,过户未能完成,此后吴先生、陈女士拒绝配合办理过户,陆先生遂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吴先生、陈女士则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及网签合同。
陆先生委托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代理此案。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101200110391715,服务地区为北京市,现担任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同时还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在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方面也有着丰富的经验。
在庭审中,李同红律师围绕几个核心要点展开工作。他首先提交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网签合同等证据,证明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为了证明陆先生已履行主要义务,他提交了定金收据、银行转账凭证以及贷款审批通知书,表明陆先生不仅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而且银行贷款也已获批,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对于卖方主张的已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李同红律师指出,被告未能提交任何书面解除协议或有效证据证明,仅凭当日争执不足以认定解除合意。同时,陆先生当庭明确表示同意以现金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81万元,房屋也不存在其他阻碍继续履行的客观障碍。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合同合法有效,陆先生已履行主要义务,卖方主张解除合同的证据不足,且继续履行不存在障碍,最终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吴先生、陈女士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陆先生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过户费用由陆先生负担,于过户当天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物业交接手续;陆先生则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剩余购房款81万元支付给吴先生、陈女士;同时驳回陆先生其他诉讼请求和吴先生、陈女士全部反诉请求。
在这个案件中,李同红律师在卖方反诉解除合同的不利局面下,通过提交完整的证据链,精准运用证明规则,成功击破对方解除主张,为当事人守住了已支付146万元首付款的房产购买权益,展现了其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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