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原告张某某于2021年3月在案涉项目售楼处购买商铺,他向XX公司支付购房款共计147万元,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然而,后来被告南京XX公司和XX公司以原告未付清全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无奈之下,原告张某某将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以及第三人江苏XX公司告上法庭,主张被告交付商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而被告则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XX公司涉嫌犯罪,还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担责。第三人XX公司经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核心争议点
第一,原告是否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款项支付是否到位?
第二,XX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对被告是否具有约束力?
争议点拆解
关于款项支付是否到位
法院查明,原告张某某按照售楼处的指示向XX公司支付了147万元购房款。原告主张自己已经按照要求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则辩称原告未付清全款,XX公司并未将款项转交给他们。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在售楼处根据相关指示付款,其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应认定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法院认为,售楼处是对外销售房屋的场所,原告有理由相信按照售楼处的安排付款就是完成购房款的支付。
关于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法院查明,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原告主张XX公司的行为代表被告,其付款行为有效。被告则称XX公司的行为与他们无关。法院最终认定,XX公司在售楼处从事销售活动,原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XX公司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被告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虽然XX公司可能没有明确的授权,但从形式上让原告认为其有权代表被告,所以产生的后果由被告承担。
关于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
法院查明,疫情期间确实影响了施工进度。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则辩称疫情导致延期交付,他们不应担责。法院最终认定,因疫情影响施工进度,且原告在付款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不支持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法院认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对施工造成了影响,同时原告自身付款也存在一些问题,所以被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除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京XX公司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买房时,一定要和开发商签订正规合同,付款尽量通过正规渠道,比如直接付给开发商指定的账户,并要求开具正规发票。如果遇到像本案中让把钱付给其他公司的情况,一定要让开发商书面确认。另外,对于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的交房延迟,在合同中最好提前约定清楚责任分担。
结尾
回顾这个案子,虽然原告购房款被渠道方截留,但在法院的公正判决下,最终成功收房。这给购房者吃了一颗定心丸,也提醒大家在购房时要注意交易的安全性和规范性。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俞雯律师。俞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和南京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房产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在本案中,正是她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原告成功维权提供了有力保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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