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不起诉是否给予刑事赔偿的分歧缘于国家赔偿法前后规定的冲突,应由立法解决。所谓“错拘、错捕”,应依据法律规定的拘留、逮捕条件进行判断,不能以案件终结时是否作出有罪结论、是否查明确实存在犯罪事实为依据进行判断。《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国家赔偿法将“没有犯罪事实”而被羁押作为重要的赔偿条件,而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案件在法律后果上均为无罪案件,对于曾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当事人申请赔偿的,应否给予刑事赔偿,是个争议颇多的问题。下面笔者对三种不起诉的情况分别进行分析说明。
1.绝对不起诉。《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处所指“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为原刑事诉讼法对绝对不起诉条件的规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改为第十五条,内容没有改变。关于绝对不起诉与刑事赔偿,学界和实务界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当事人被羁押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是否应给予赔偿。
检察机关一般认为应适用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不予赔偿;法院一般认为,按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羁押应予赔偿。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道理。我们把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联系起来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刑法上是“不构成犯罪”,在刑事诉讼法上是“不追究刑事责任”,在国家赔偿法上是“国家免责”。之所以产生分歧,是由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前后不一致。该法第十五条关于错拘、错捕、错判的赔偿,规定以“无犯罪事实”为赔偿条件。
国家有关部门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会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只要自己遵循有关的条例就可以积极有效的处理,但是此类问题的认定本身就会缺乏一定的法律约束,所以有关的 当事人需要在问题的处理中学会求助于有关人员 ,这样自己的权益维护才会有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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