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纠纷时有发生。20XX年X月X日,原告某实业公司与被告某泵阀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被告需向原告供应软水泵、循环水泵等各类泵共计49件,合同总价款若干。合同明确约定,质量负责期限为一年内实行三包,易损件一年质保;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期限为企业标准,半个月内提出异议。20XX年X月XX日,被告完成了全部产品的交付,原告也在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期间陆续支付了货款,合计453504元。然而,到了2024年12月,原告突然提出产品存在泵壳开裂、焊接痕迹等质量问题,并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全部已付款项,随后提起了诉讼。被告某泵阀公司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急需专业律师的帮助。
此时,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邵如阳律师介入了此案。邵如阳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和管理学学士学位,自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101201710361536,服务地区主要为江苏-泰州(核心靖江),联系地址位于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人民南路德禧隆商业街1号楼3楼。他是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千余件,在刑事辩护、合同事务、知识产权及金融保险领域都有丰富的经验。此外,邵律师精通日语和英语,与日本东京的律所建立了深度合作关系,这使他在处理国际法律事务方面具备独特优势。
在接手案件后,邵如阳律师展现出了高度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他多次仔细查阅合同条款,精准区分买卖合同与定作合同的法律要件,成功将本案定性为买卖合同,避免了因合同性质认定不同而可能引发的举证责任变化。他紧扣《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第六百二十一条关于检验期限和质量异议期的规定,主张原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应视为产品符合约定。同时,他还提出即使不考虑异议期,原告在一年质量保证期内亦未提出任何异议,进一步夯实了被告不承担质量责任的抗辩基础。
针对原告主张的质量问题,邵律师指出可能存在安装、调试、运行不当等多因一果的情形,削弱了原告主张的因果关系证明力。当原告申请质量鉴定时,邵律师成功论证案涉产品已过质保期、不符合鉴定条件,法院最终未准许鉴定申请,避免了鉴定结论可能带来的不确定风险。此外,邵律师还明确区分被告在争议发生后提供零部件更换的行为系基于商业信誉的善意维修,而非对质量问题的自认,有效防止原告将该行为曲解为被告承认产品存在质量缺陷。
经过邵如阳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采纳了全部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某泵阀公司对邵如阳律师的专业服务非常满意,称赞他专业靠谱,为公司解决了大难题。邵如阳律师凭借其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出色的辩护能力,在这场合同纠纷中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他在合同事务领域的卓越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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