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股权转让纠纷案的庭审中,原告A(名义股东)的代理律师于彩霞,身着整洁的律师袍,端坐在原告席上。被告B(实际出资人)开始辩称,股权实际系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倒签日期),且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此时,法庭内气氛略显紧张,书记员快速地记录着双方的观点,投影仪上展示着相关协议文件。
轮到于彩霞律师进行回应。她身体微微前倾,眼神坚定,从文件袋中取出一份文件,这份文件是双方后续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她将文件递给法官,法官接过文件,开始仔细查看。于彩霞律师通过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向法官表明股权代持协议有效,不受签署时间争议影响。被告律师则低头翻看着手中的资料,似乎在寻找应对之策。
针对被告提出的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的抗辩理由,于彩霞律师再次起身。她向法官陈述,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根据相关程序规则,应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官微微点头,在笔记本上记录着。被告律师皱起眉头,在纸上写下一些要点。
于彩霞律师进一步清晰界定诉讼请求范围。她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同时明确表示不盲目坚持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如修改章程)。法官对她的诉讼请求范围进行了询问和确认,于彩霞律师耐心解答。此时,法庭内的气氛逐渐明朗,各方都在等待法官的判断。
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原告A起诉要求被告B赔偿各项损失,并要求房主C及装修负责人徐X承担选任过错责任。C辩称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原告自身违规操作,应承担主要责任。于彩霞律师作为C的代理律师,从文件夹中拿出一系列证据,包括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展示给法官。法官认真查看证据,不时询问一些细节。
于彩霞律师通过举证原告擅自改变工作内容(铲墙改砸墙)、自身操作不当等事实,试图提升原告自身责任比例。原告律师则进行反驳,指出C将拆除工作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存在选任过错。法官在双方辩论过程中,仔细倾听,权衡双方观点。
在C已垫付20,400元且可能需承担赔偿的情况下,于彩霞经律师梳理本案后,当事人以“垫付款归原告所有、不要求返还”为条件,换取原告书面放弃后续费用追索权。原告律师对此进行了考虑,与原告进行了短暂的交流。
在劳动合同纠纷案中,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于彩霞律师作为一方代理律师,积极与对方沟通。她与对方律师面对面交流,提出调解方案。对方律师认真听取,不时提出疑问。法官在一旁观察着双方的沟通情况。
双方就调解方案进行了进一步的协商。于彩霞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对方案进行了调整。双方逐渐达成共识,确认A与其中一文化传媒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6年4月30日协商一致解除,两公司共同于2026年4月30日向A支付各项费用调解款共计31万元,A自愿放弃其他诉请,双方就工作期间全部争议一次性解决,今后无涉。法官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核,确认其合法性。
最终,在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法院经审理认定股权代持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公司其他股东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原告与B之间形成劳务关系,B承担45%责任,原告自身承担45%责任,C承担10%责任,C已垫付的20,400元归原告所有,无需另行支付;在劳动合同纠纷案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件顺利解决。于彩霞律师通过在各案庭审中的专业表现,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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