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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纠纷领域,当执行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是个关键问题。此次案件中的客户是一家陷入债务执行困境的企业,面临着确定哪些股东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难题。
张远辉律师作为广东裁成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自2012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二审案件办理有上百件,在公司法纠纷和公司法律顾问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和丰富经验。他深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条文。对于本案中被执行人公司早前3次股权转让(前后4股东)均为一人有限公司的情况,他依据第二十条规定,因这些股东无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所以建议企业申请直接追加这4个股东为被执行人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于第4次股权转让后的2个认缴出资未届期的股东,他根据第十七条规定,认为该规定适用于出资期限已届满的情形,本案这2个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追加他们属于法律关系的实质审理,不宜通过执行异议程序直接处理,应另行通过诉讼解决。
最终,法院依据张远辉律师的分析和建议,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前后4个股东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第4次股权转让后的2个股东,告知企业需另行诉讼解决。客户对张远辉律师的专业表现赞不绝口:张律师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很透彻,给我们指明了清晰的方向。张远辉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在复杂的公司法纠纷中提供了精准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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