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广东东莞,一起发生在沐足场所的组织卖淫刑事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多家涉案场所的多名管理人员被检察机关以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且指控被告人等组织他人卖淫X节严重。本案中,有一位被告人委托了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的李晖律师为其辩护。李晖律师自2002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419200711710382,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至今累计主办或协办的案件已逾千件,在刑事领域更是成功办理相关案件数百件。
案件接手后,李晖律师深知时间紧迫,在侦查阶段的黄金救援期内,他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首次会见时,他不仅详细了解了案情,还向被告人讲解了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防止被告人在讯问中做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处于信息封闭状态,情绪焦虑,李晖律师在不违规的前提下传递了家人的问候,稳定了被告人的情绪,建立了信任关系。
进入阅卷阶段,李晖律师展现出了他精细化的防御艺术。他善于从笔录中寻找突破,制作证据比对表,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多份笔录进行纵向比对,把同案犯的供述进行横向比对。通过细致的工作,他发现了诸多前后矛盾、逻辑不通或与其他客观证据相悖之处,这些都成为了庭审发问和质证的有力突破口。当发现有疲劳审讯、指供诱供嫌疑时,李晖律师果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这不仅削弱了控方的证据体系,也对侦查行为起到了监督作用。
在庭审过程中,李晖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和刑法关于组织卖淫罪的规定,针对被告人的行为定性和量刑情节出具了专业的辩护意见。他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充分论证了公诉机关指控的情节严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他深入分析被告人的工作职责、在涉案场所组织卖淫行为中的实际参与程度及涉案情节,成功推动法院否定了加重处罚的指控,排除了被告人从重处罚的可能。同时,他结合案件证据,梳理被告人在涉案场所的管理权限、获利情况、受领导指挥的客观事实,充分论证其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为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提供了关键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晖律师提出的核心辩护意见,未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情节严重,同时认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结合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作出了轻刑判决。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李晖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他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竭尽全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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