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背景
本案当事人张某是广东佛山的个体经营者,持有电子X零售许可证。然而,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他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仍从他人处购入并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元。2026年,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张某因对刑事诉讼流程及法律后果不了解,委托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杨子兴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
二、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一)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查明的事实:案发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双方各自主张:杨子兴律师主张张某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虽未明确对自首情节提出异议,但重点强调张某的犯罪行为。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杨子兴律师的理由。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构成自首。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自首的条件,所以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二)张某认罪认罚的情况及能否从宽处理
法院查明的事实: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双方各自主张:杨子兴律师认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认可张某的认罪认罚表现,但认为仍需结合其犯罪行为综合量刑。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支持了杨子兴律师的观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张某的认罪认罚表现体现了他对自己罪行的认识和悔悟,符合从宽处理的条件。
(三)张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大小
法院查明的事实:张某无犯罪前科,本次涉嫌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且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无任何违规行为。
双方各自主张:杨子兴律师提出张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符合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公诉机关则认为张某的销售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一定影响。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纳了杨子兴律师的意见。张某无犯罪前科,且在取保候审期间表现良好,说明他有较强的守法意识和悔罪态度,综合判断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相对较低,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三、整体判决结果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予以确认,同时全部采纳了杨子兴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四、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触碰法律红线,像售卖国家禁止的产品这种行为绝对不能做。其次,如果不幸卷入刑事案件,要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自首情节。再者,认罪认罚是一个重要的从轻处罚情节,要主动表明悔罪态度。最后,在取保候审期间,一定要严格遵守规定,展现良好的守法意识。
五、结尾
本案中,张某因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起诉,但最终获得了缓刑判决。这既体现了法律对犯罪行为的惩治,也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杨子兴律师的专业辩护在本案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他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自2011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正是这些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定位辩护核心,积极推动张某悔罪表现,专业把控庭审环节,最终为张某争取到了缓刑的机会。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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