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警方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的案件之中,经常会出现在事故现场之中没有目击证人的情况,而且案发地的交通信号灯没有开启或者没有明确的交通牌指示,所以事故的双方都指责对方违反了交通法规,双方争吵推卸责任,无休无止。因此,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如何进行举证责任的明确分担,对于案件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警方在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般情况下来对事故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在一些特殊的事故情况之中,同时可以由该事故提出申请的相关当事人来承担证明责任。
根据我国出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具体条文规定,交通事故中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服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或者对其认定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有所怀疑和异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在接到交管部门发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三天之内,可以对案件受理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再次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案件的复核申请书。当事人所提出的复核申请书要求应该明确指出所要复核申请的具体请求和申请的充分缘由,并且提供案件的主要相关证据。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的举证责任,是应当由案件提出复核申请的申请人来自行予以承担的。
在一起交通事故的处理中的交通事故举证责任,不同的时期阶段,其举证责任的分担情况并非是相同的,而是依具体情况而定的。
比如说在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过程中,对于举证材料的收集应当按照充分保护留存现场证据材料的前提下,收集拍照,然后在进行提取和收集整理;而事故中的一些可能会随着时间地点、天气温度等等一些人为不可控因素而导致淡化和消失的证据材料,交通警察应该对其进行及时的固定、拍照、保存,能够提取的尽量提取。
又比如说交管部门在查询寻找事故相关当事人或者证人的时候,需要对当事人和整人进行询问咨询交谈的,要求交管部门要做好详细的询问笔录并且留存,并且需要尽可能多的寻找相关证人以对案件有充分准确的认识。同时也要对案件的肇事者予以及时的寻找和控制,以防止他逃跑,还可以对肇事的嫌疑人依法传唤,推进案件的开展。此外,交管部门有权要求传唤人或者交通事故的相关证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各种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等等。
如果在一起由机动车所引发的交通事故之中,出现了事故中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况后,可以由机动车的保险公司在其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事故的后续损失进行相关财产的赔偿。而对于其中保险公司没有赔偿的部分,则应当由事故中犯下过错的当事人来予以赔偿;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根据两者过错的所占的比例来分担责任。由此可以见得,在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之中,对于事故的举证责任认定双方是平等的。
总而言之,根据交通事故的相关举证责任的明文规定可见,在一起交通事故的具体处理过程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着完全的举证责任。而仅仅在一些极其特殊的交通案件之中,才可以是提出申请的事故当事人来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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