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德XX热力有限公司与河北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X年X月3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及《技术协议》,原告向被告购买一套XXX脱硝设备,被告负责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原告依约付款,但在设备使用中发现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要求被告调试无果后,于2021年2月22日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北沧州王艳翠律师为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8年,此次作为被告河北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
在案件答辩阶段,王艳翠律师凭借丰富的合同纠纷处理经验指出,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了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保质期为一年;第九条明确了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验收合同三个月内提出异议。被告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无损检测报告》证实设备无质量问题,且原告在质保期内未主张质量问题,代理人也认可产品无质量问题。这一系列依据使得被告在合同履行情况的阐述上更具说服力。
针对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诉求,王艳翠律师进一步说明,案涉买卖合同未约定相关解除条款,原告购买设备的主要目的是供暖,设备投入使用后供热工作正常运行,主要合同目的已实现。原告在采暖季即将结束时起诉,属于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且原告尚欠被告部分合同价款。王艳翠律师曾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在处理企业间合同纠纷时,对合同条款的解读和运用十分精准,这为其此次答辩提供了有力支持。
在证据质证环节,王艳翠律师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细致分析。被告提交的无损检测报告能证明设备质量合格,而原告提交的部分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同时,法院调取的相关检测数据也显示,排放物是否达标受多种因素制约,原告无法证明系被告违约造成排放物不达标。王艳翠律师在过往承办的众多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证据处理经验,能够准确判断证据的有效性和关联性。
最终,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设备经检测质量合格,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违约,其要求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的主张无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遂驳回原告承德XX热力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王艳翠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她是河北省工会系统法律服务团成员,工作严谨务实,热衷于法律事务和公益事业,在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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