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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万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有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后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
这份文书背后,是李鉴春律师专业、及时、分阶段的辩护工作。李鉴春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有十余年刑侦预审、两年大学法学特聘讲师工作经历,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时,李鉴春第一时间介入,会见万X,全面了解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从犯的规定,确认万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为初犯、偶犯,无前科。同时,他动员万X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为从宽处理奠定基础,这符合《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之后,李鉴春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万X的从犯地位、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后,李鉴春继续跟进。结合案件进展及万X的悔罪表现,依据相关法律和万X的实际情况,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其建议,在起诉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
在审判阶段,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李鉴春律师通过在各个环节的精准辩护,实现了“不予批捕→缓刑建议→缓刑判决”的全程有效辩护,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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