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4月,在佛山市XX区,许XX完成了厂房搬迁,然而他的烦恼并未就此结束。早在201x年10月,许XX通过转租方式承租了被告何XX的厂房用于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可这厂房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因当地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对搬迁损失进行了评估。何XX已与政府签订《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但却拒绝向实际使用人许XX支付其应得部分,双方就拆迁补偿款分配长期协商未果。
此时,许XX委托了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的卢扬超律师代理此案。卢扬超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406201810058814,他法律功底扎实,具备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
在办案过程中,卢扬超律师首先梳理租赁关系与权利主体,厘清许XX作为次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地位,并取得其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书》,明确由许XX主张全部补偿权益。接着,他成功申请法院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锁定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然后,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逐项论证许XX对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合法权利。针对何XX提出的“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卢扬超律师援引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予以驳斥,并强调公平原则下实际使用人的合理权益。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因厂房无规划许可而无效,但认可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202X年,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何XX向许XX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一是明确了即使租赁合同无效,实际使用人在厂房征收时仍可能享有补偿权益;二是强调了证据的重要性,通过申请法院调取关键证据能有效破解证据难题;三是在合同无效背景下,以公平原则和合理计算方式来争取补偿权益是可行的;四是提醒当事人在遇到类似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较为常见,尤其是涉及厂房征收补偿分配问题。卢扬超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通过梳理租赁关系、调取关键证据、精准核算补偿等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补偿。执业证号为14406201810058814的卢扬超律师,以实际行动践行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实守信、勤勉敬业”的执业理念,为解决同类纠纷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