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某某和于XX在2002年登记结婚。然而,从2015年起,于XX和李XX发展出了婚外不正当关系,这段关系一直持续到2022年于XX突发疾病去世。申某某在处理于XX后事时,发现于XX在这6年间,未经她同意,用银行转账、买房产、买车辆、支付旅游费用等方式,把夫妻共同财产赠给了李XX,累计金额达到163万元。申某某觉得于XX的赠与行为侵犯了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而且违背公序良俗,应该无效,李XX拿了这些财产属于不当得利,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李XX返还全部财产,还要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核心争议点
第一,于XX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第二,赠与财产的金额到底是多少?
第三,被告的反向转账能否抵销赠与金额?
逐一拆解争议点
于XX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法院查明,申某某和于XX是合法夫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除特殊约定外都是共同财产。于XX没和申某某商量,就把夫妻共同财产赠给婚外第三者李XX。
原告主张,于XX的赠与行为侵犯了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被告辩称自己不知道于XX已婚,是被欺骗了,双方不存在不正当关系。
法院最终认定,于XX的赠与行为既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也违反了公序良俗,自始无效,李XX取得财产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该返还。
赠与财产的金额到底是多少:
法院通过对原被告双方的转账流水当庭对账核算,确认于XX通过多平台向李XX转账合计536200.84元,为李XX购置房产、车辆的直接付款及相关税费、维修基金等合计544875.48元,为李XX支付的海南旅游费用按一半核算为17996.5元。
原告主张于XX赠与李XX的财产累计163万元。被告则称原告主张的财产构成不明确,部分转账金额计算错误、存在重复核算情形,小额日常交往转账不应计入返还范围。
法院认为,即便小额转账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原告有权主张返还,所以认定上述款项都应返还。
被告的反向转账能否抵销赠与金额:
法院查明,被告主张的大额反向转账是于XX实际控制的公司向其转账后又转回于XX,属于公司走账并非被告个人财产;其余小额反向转账多为具有特殊含义的赠与性质,是被告对自身财产的处分。
被告主张反向转账金额应从赠与金额中抵销扣除。原告则认为被告的反向转账不能抵销。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的反向转账与于XX的无权处分行为并非同一性质,不予抵销。
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查明,于XX与李XX的不正当关系持续到2022年于XX去世。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部分款项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主张持续性行为的诉讼时效应从行为终了时起算,自己在二人初始交往阶段并不知晓该婚外情,所以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最终认定,持续性行为的诉讼时效应从行为终了时起算,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整体判决结果
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XX向原告申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上述各项认定金额之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判令被告李XX自2022年7月6日起至财产全部返还之日止,以该不当得利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470元,由原告负担6341.38元,被告负担13128.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重大财产的处置一定要双方商量。要是发现另一半有类似擅自赠与他人财产的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像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相关合同等。在处理这类纠纷时,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另外,保存好各类凭证,以便准确核算财产金额。
结尾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认定于XX的赠与行为无效,李XX需返还不当得利及利息,维护了原配申某某的合法权益。这也给大家提了个醒,婚姻中的财产权益不容侵犯。
鲁春雷律师毕业于内蒙古农业大学,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66件,其中经济纠纷领域案件98余件。虽然本案并非鲁春雷律师代理,但他在经济纠纷等领域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对法律问题的钻研精神,能让他在处理类似复杂案件时,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所在。他工作认真负责,办案逻辑思路清晰,一直致力于为委托人提供高效的法律帮助。
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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