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事实
2025年2月,瞿X以投资项目资金周转为由,向张X借款12万元。张X出于对朋友的信任,于2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把钱转给了瞿X。出借款项后,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瞿X先出具了一份《借条》,2月19日又出具了更详细的《借款承诺书》。承诺书约定还款期限为2025年4月15日,若逾期还款,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利息,若因借款人违约导致出借人采取法律手段追索债权,借款人应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全部合理维权费用。还款期限到了,瞿X只还了3.6万元,剩余8.4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一直没给。张X多次催收无果后,委托黄明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张X的诉求是让瞿X偿还剩余本金8.4万元、按约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理由是双方签订的《借款承诺书》明确约定了这些事项,瞿X逾期未还款构成违约。被告瞿X虽未到庭,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主要对律师费承担提出异议,称自己不知晓相关法律细则。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本案关键证据是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张X支付了款项;瞿X亲笔签名的《借条》及《借款承诺书》,证明双方的借贷合意及具体权利义务约定;还有瞿X部分还款的记录。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闭环。在庭审中,黄明律师根据情况当庭对利息计算起止点进行了调整,将请求明确为自逾期次日(2025年4月16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约计算,同时主动撤回可能被视为重复主张的“违约金”请求。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借款承诺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剩余本金及利息,根据银行转账凭证、还款记录和《借款承诺书》的约定,能够准确计算出剩余本金为8.4万元,利息应按约定的日万分之三执行。对于律师费,该约定具有督促债务人诚信履约、弥补守约方维权成本的功能,且有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支付凭证证明费用已实际发生,所以被告应承担。被告“不知晓相关法律细则”的抗辩不能成为免除合同义务的理由。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瞿X向原告张X偿还借款本金84,000元;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标准按照《借款承诺书》约定的日万分之三(即年利率10.95%)执行,自2025年4月1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由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的黄明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进行大额借贷时,一定要签订详细、规范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还款期限、利息计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同时,要保留好相关的转账凭证、借条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对方逾期不还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不要拖延。
结尾
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张X成功追回了借款本金、利息和律师费,最大程度地减少了自己的损失。这一结果离不开黄明律师的专业代理。黄明律师从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已逾1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在步入法律行业之前,有近十年在大型央企及知名上市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的经验,还考取了中国律师、税务师及高级会计师资格,构建了“三师合一”的知识体系。正是这种跨界融合的独特背景,让他在处理本案时,能够精准识别证据优势,灵活调整诉讼请求,成功实现维权成本转嫁。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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