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户张先生就陷入了一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之中。
张先生与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但后来张先生欠付银行贷款本息,由天安置业公司代偿,天安置业公司遂请求解除合同。一审法院虽判决解除合同,但部分判决结果未达张先生预期,比如未支持其要求返还房屋面积差价款、物业维修基金、有线电视初装费以及已向银行支付的贷款本息等诉求。
张先生找到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的宋晓律师,希望能在二审中争取到自己应有的权益。宋晓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尤其在经济纠纷、合同纠纷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还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曾担任山东省中小企业领域矛盾纠纷诉前调解工作优秀调解员、芝罘区法律援助中心民事团队成员、刑事辩护团成员,拥有企业合规师、四级律师等专业能力证书,还获得过山东省中小企业领域矛盾纠纷诉前调解工作优秀调解员的荣誉。
接受委托后,宋晓律师迅速投入工作。他多次仔细查阅一审卷宗,深入研究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找到对张先生有利的证据,他指导张先生收集相关材料,最终张先生提交了补交面积差额收据、物业维修基金收据、有线电视初装费收据、家庭装修合同以及个人活期明细信息等关键证据。
在二审过程中,宋晓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详细阐述张先生的诉求和理由。针对天安置业公司认为部分证据不应在二审处理的观点,宋晓律师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有力反驳。对于装修费用问题,由于张先生在一审未反诉,宋晓律师也为张先生指明可另案诉讼解决。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张先生部分上诉请求。判决天安置业公司应返还张先生支付的首付款、房屋面积差价款、物业维修基金、有线电视初装费以及其向银行偿还的贷款本息。与一审判决相比,张先生多获得了154764元退款。
张先生对宋晓律师的专业服务非常满意,他评价道:宋律师专业又负责,帮我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宋晓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成功为客户挽回了损失,充分践行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利益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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