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事司法领域,一起涉及故意杀人与毒品犯罪的重大案件总是格外引人注目。2019年,大理市公安局认定妥某与他人共谋,为购买毒品提供大额现金,并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可能关联毒品犯罪引发的命案)对其立案侦查,于当年7月5日对妥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这起案件情节敏感,涉案金额巨大,妥某面临着沉重的刑事指控。
此时,经验丰富的李学清律师介入了此案。李学清从事刑事实务工作三十余年,从事律师职业也有10余年,累计办理刑事案件600多起。他熟知刑事程序的关键转折点,擅长在证据迷局中快速定位核心要点。其所在的云南众济(大理)律师事务所构建了一支老、中、青三代融合的“金字塔式”刑事辩护团队,为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坚实的专业支持。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由大理市公安局移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后层报至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李学清律师作为委托辩护人,依法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提交法律意见。他重点围绕主观故意缺失、资金用途不明、证据链条断裂等关键问题展开辩护。在重大命案中,即便面临巨大压力,李学清依然紧扣“证据不足”这一核心。他深知,在刑事诉讼中,关键事实如主观故意、行为与结果因果关系等,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撑,否则就应坚决主张“疑罪从无”。
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期间,还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李学清善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窗口,通过及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申请听取辩护人意见、推动退回补充侦查等方式,引导检察机关全面审视证据缺陷。
同时,李学清还注重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边界。即便妥某涉及毒品相关资金往来,但如果无法证明其具有杀人或贩毒的共同故意,就不能仅凭资金流向推定刑事犯罪。他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在事实存疑时,推动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终,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认为,经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南涧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妥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妥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这意味着妥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其人身自由与名誉得以有效维护。
这起案件是证据辩护与程序把关成功的典型范例。李学清凭借自己三十余年的刑事实务积淀,以及对证据攻防的擅长,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结果。他以证据为基石,以法律为圭臬,穷尽一切合法途径,践行着自己“共情是桥梁,专业是底线”的执业理念,成为守护无辜者免受错误追诉的坚实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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