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在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起重大运输毒品案正在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李XX等人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9013.5799克,构成运输毒品罪。当公诉机关陈述完指控内容并提出量刑建议后,坐在辩护席上的贾小燕律师开始了她的辩护。
这起案件中,争议焦点在于李XX的犯罪形态、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量刑情节。李XX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刑,此次又涉嫌运输毒品罪,且涉案毒品数量巨大,情况十分复杂。
贾小燕律师2020年开始执业,就职于四川明炬(甘孜)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刑事案件。接受委托后,她第一时间会见李XX,详细了解案件事实,接着仔细查阅全案卷宗材料。她对案件证据、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分析,结合案件细节制定了针对性辩护策略。
在庭审中,贾小燕律师提出本案应认定为运输毒品罪未遂,因为李XX等人多次尝试提取毒品均未成功,毒品始终未脱离公安机关控制,未实际进入流通环节;李XX系受雇佣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未实际获得违法所得;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李XX主观恶性较小,涉案毒品虽数量较大但含量较低,且被公安机关及时查获,未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李XX的前科犯罪与本次毒品犯罪性质不同,且缓刑考验期已届满,该前科情节对本次量刑的影响应有限考量。同时,她还就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及法律适用与公诉机关充分质证。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除对运输毒品罪未遂的意见未予采纳外,对其余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法院认为李XX构成运输毒品罪,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但考虑其系从犯、有坦白和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在日常工作中,贾小燕律师处理每一个案件都如同对待这起运输毒品案一样,认真细致地分析证据和法律适用。在另一起盗窃案件中,她通过对监控视频的反复查看和对证人证言的仔细核实,找出了案件中的疑点,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更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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