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吕先生(1982年出生)和被告龚女士(1987年出生)原本是夫妻,2013年3月登记结婚。
2013年5月,吕先生支付了364万元首付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了北京XX区南磨房XX某小区的一套房。因为吕先生购房前有未还清的银行房贷,没法申请首套房贷款,所以房子登记在了龚女士名下。房子买成769万元,除了首付,吕先生还付了契税、营业税等约45.5万元。银行商业贷款455万元,主贷人是龚女士。
2017年12月,两人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但离婚诉讼里没处理这套房子。吕先生就委托李同红律师和他母亲何女士代理,向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想让房子产权归自己,给龚女士100万元补偿款。
龚女士那边辩称,第一,2014年双方签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还做了公证,说房子归她个人所有,这协议不能推翻;第二,从2015年1月开始贷款都是她在还;第三,说吕先生婚内出轨,要求他少分或不分财产。当时吕先生特别焦虑,觉得这房子大概率要归龚女士了,自己这么多年的钱就打水漂了。
李同红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这案子核心争议就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没有效,能不能作为确定房屋归属的依据。
李同红律师先协助吕先生梳理了房屋购买的资金流向,像首付款支付凭证、税费缴纳记录、贷款还款记录等,证明吕先生对房子购买和还贷贡献大。
接着发现,龚女士向银行申请贷款时,以“未婚”申请,为了满足银行放贷条件,双方同一天办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约定房子归龚女士一人所有,还办了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李同红律师就主张这约定不是双方真实意思,只是配合银行放贷的形式文件。
然后李同红律师代理吕先生申请法院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房屋价值,经上海XX公司评估,房子市场价值1447万元。
基于吕先生对房子贡献大,李同红律师综合考虑双方工作、生活情况,主张房子产权归吕先生,他给龚女士折价款。龚女士在上海有房,吕先生长期在北京,房子也在北京,吕先生拿房更符合居住需求。
对于龚女士提出的“出轨少分”主张,李同红律师指出没充分证据,和房屋分割实质问题没关系。
最后,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房子产权归吕先生,剩余银行贷款他还,他在判决生效XX日内给龚女士484.2万元折价款,案件受理费和评估费双方各半负担。
吕先生原本担心房子没了,现在成功拿到房子产权,对比之前的担忧,这结果简直天差地别。这个案子能赢,关键在于证明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为配合银行放贷,不是双方真实意思。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