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是一位个体经营者,文化程度仅为初中,在经营保健用品店时,因销售金枪不倒原子弹等性保健品,于20XX年X月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检测,涉案保健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委托人销售涉案产品金额达数千余元,执法部门还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各类涉案保健品十多种、近五百粒。公诉机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其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时并处罚金。对于委托人来说,这无疑是一场巨大的危机,他陷入了深深的焦虑和无助之中。
王莉萍律师来自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自201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其中商事合同纠纷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在婚姻继承领域承办案件达60件,同时熟悉刑事诉讼等关联案件的处理。她还是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税盟认证讲师,浙江省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甬税无忧团队负责人,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此次,王莉萍律师由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
接受指派后,王莉萍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在多次会见过程中,她详细了解案件的发生经过、涉案产品的进货渠道、销售情况等案件细节,并仔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她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对当事人有利的线索,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执法材料、检测报告、转账记录、被告人供述等多项证据,用以证实指控事实。王莉萍律师沉着冷静,针对案件事实与证据发表了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她指出委托人系初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同时,为了体现委托人的悔罪态度,王莉萍律师积极引导委托人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并推动委托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最终,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充分采纳了王莉萍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委托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综合考量其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依法作出判决:委托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禁止委托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扣押的涉案性保健品予以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本案中,委托人成功获得缓刑,有效避免了实刑执行,辩护效果达到预期。委托人对王莉萍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赞不绝口,他表示:王律师让我看到了希望,她认真负责的态度和专业的辩护让我得到了公正的判决。王莉萍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不懈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有利的结果,也再次证明了她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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