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杨XX是内蒙古XX区XX集团有限公司的退休员工,被告是XX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20XX年X月XX日,在被告业务员的游说下,杨XX以女儿申XX为被保险人,在被告处投保了一份XXX保险(分红型)人身保险。基本保险金额9600元,缴费期间15年,每期保险费15010元。投保时申XX已经成年。
保险合同订立后,杨XX连续7年向被告交纳保险费,共计105010元。20XX年X月,申XX得知母亲为她投保了这份保险,以未经自己同意为由,要求母亲撤销该份保险。杨XX找到被告撤销,却没有成功。
杨XX认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而且原、被告于2017年X月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投保单上申XX的签字并非她本人所写,申XX也不认可投保情况及保险金额,所以这份保险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双方因此闹上了法庭。
彭佩荣律师接手这个案子后,仔细研究了保险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他发现,关键在于保险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彭律师通过调查取证,确定投保单上申XX的签字不是她本人所写,这就证明了申XX确实没有同意这份保险合同。
彭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多份证据,包括投保单、缴费记录、申XX的声明等。在庭审过程中,彭律师清晰地阐述了自己的代理意见:根据法律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本案中,投保单上申XX的签字并非本人所写,且申XX明确表示不认可该投保情况及保险金额,所以这份保险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最终,法院采纳了彭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XX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返还保费72010元。
杨XX原本担心自己交的保险费打了水漂,现在能拿回大部分保费,心里的石头总算落了地。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抓住了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这一核心要点,通过扎实的证据和合理的法律依据,让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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