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上诉人赵X与被上诉人周X系母子关系,被上诉人孙X与周X于2014年7月2日登记结婚。2015年,孙X与周X购房时,赵X支付首付款及契税311360元;同年孙X注册成立鲜果铺时,赵X支付转让费、房租、装修费及进货费等合计952508元。赵X认为这些款项都是出借给二人的借款,要求孙X与周X共同返还。但孙X却不这么认为,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焦点一:是否存在借贷合意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具备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两个核心要件。赵X虽然提交了款项支付凭证,但却没有提供借条等直接证据来证明与孙X、周X存在借贷合意。而且,赵X与周X是母子关系,案件又发生在周X与孙X离婚诉讼期间,周X的自认因为涉及损害孙X的诉讼权利,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认,所以不能免除赵X的举证责任。法院最终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存在借贷合意。
焦点二:购房款的性质
赵X作为周X的母亲,在子女购房期间提供资金支持。在没有借贷合意相关证据的情况下,结合亲属间的特殊关系,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法院无法认定该款项为借款。也就是说,这笔购房款不能被认定为是赵X借给孙X和周X的。
焦点三:店铺相关款项的性质
案涉店铺成立于孙X与周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X作为家庭成员,其出资行为符合家庭共同经营的日常情形,应认定为投资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出资为借款,而且投资款具体金额也缺乏充分证据佐证。所以,法院对赵X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的主张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驳回了上诉人赵X的上诉请求,维持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即驳回赵X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5924元,由上诉人赵X负担。
法律建议
通过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金钱往来时,尤其是亲属之间,一定要明确款项的性质。如果是借款,最好签订书面的借条,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关键信息,这样才能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提供资金支持时,要考虑清楚款项的性质,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写在最后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处理亲属间的经济往来时要谨慎。而在这起案件中,李丹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李丹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6年的执业经验,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她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还在西北政法大学进行在职研究生学习,深厚的法学功底让她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借贷关系认定问题时格外从容。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她才能在本案中找准关键突破口,坚定不移地帮助被告取得良好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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