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生效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甲X、乙X作为报社从事新闻报道等工作的工作人员,其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等进行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是从事公务的行为。二人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原判认定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应予纠正。”最终判决撤销原审中对甲X、乙X犯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量刑及责令退赔的判项,甲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判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乙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这份文书背后,是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李建鹏律师的专业付出。李建鹏律师2021年开始执业,此前曾任职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积累了丰富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2018年转型为专职律师后,专注刑事辩护,尤其擅长职务犯罪与经济类犯罪案件。
接案时,李建鹏律师初步判断原审法院对罪名定性可能存在错误。他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深入分析,提出多项辩护意见。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受贿罪和敲诈勒索罪的规定,甲X与乙X系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报社的工作人员,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以相关单位存在问题为要挟索要钱款,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非敲诈勒索罪,原审认定敲诈勒索罪,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
在证据收集方面,李建鹏律师面临诸多难点。他需要仔细审查每一份证据,以证明部分合同款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比如甲X公司与某煤矿签订的《宣传合同》系基于真实的“宣传报道”服务目的,相应合同款25.74万元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这需要找到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来支撑。同时,对于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甲X收受某单位15万元现金的情况,他也需要通过调查和分析来进一步论证该15万元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
庭审中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罪名定性和证据采信上。检察机关出庭意见认为原审定性准确,建议维持原判。李建鹏律师围绕自己提出的辩点,结合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论证和辩护。他精准把握“敲诈勒索”与“受贿”的罪名边界,指出二人利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行为索取财物,其行为性质属于索要型受贿,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正是在这个关键环节,李建鹏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论证,扭转了局面,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他的部分辩护意见,实现了二审重大改判,为当事人大幅减轻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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