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纠纷上门
某天,某某贸易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伍XX来到杨丹慧律师的办公室,神情焦虑。他们带来了原告某某金属公司的起诉材料,材料显示,原告主张根据与某某贸易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供货,但对方未付清货款,要求支付货款xxx元及违约金。杨丹慧律师接过材料,开始仔细查看。
梳理事实找方向
杨丹慧律师经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发现本案争议交易发生在购销合同签订数月后,且有证据表明原告明知交易对手是案外人揭某某,原告工作人员在沟通中也明确将“揭总”与被告“伍总”区分,并提及“伍总给他担保”。于是,杨丹慧律师确定了精准的答辩方向,准备向法庭证明本案的真实买受人和合同履行主体是案外人揭某某,而非被告公司。
关键动作传理念
在准备庭审材料时,杨丹慧律师在证据材料的空白处写下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庭审过程中,杨丹慧律师有条不紊地向法庭展示证据,阐述观点。她详细说明了交易的实际情况,指出原告与案外人揭某某之间的沟通记录、付款记录等都表明揭某某才是真正的合同履行主体。
胜诉成果与备注
最终,法院采纳了杨丹慧律师的意见,认定被告某某贸易公司及伍XX并非合同相对方,也未作出担保意思表示,判决驳回了原告对他们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结束后,杨丹慧律师在案件记录本上写下:“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准确认定合同相对性,收集履约证据至关重要,受人之托,必全力以赴。”这句话再次体现了她“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
除了这次合同纠纷案件,杨丹慧律师还处理过许多其他类型的案件。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她曾代理因丈夫嗜赌成性导致感情破裂的女方宋XX离婚并争取抚养权。她针对被告沉迷赌博、不履行家庭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核心事实进行了主张和举证,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结合子女长期随原告生活的现状,提出合理的抚养方案,并协助法庭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使委托人成功脱离不幸婚姻,并获得了女儿的抚养权。
在损害赔偿案件中,她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受害者家属)应对二审。上诉人陈XX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系“无偿帮工”且自身经济困难,责任比例过高,请求调整。杨丹慧律师坚持一审观点,强调陈XX无证违规操作叉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过错明显,一审法院在划分责任时已综合考虑了各方过错,比例适当。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确定的赔偿责任比例和具体赔偿金额,驳回了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杨丹慧律师执业9年来,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丰富的本地实务经验及良好的职业口碑,获得了当事人与服务单位的一致认可。她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各类案件中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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