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证券市场的浪潮中,投资风险与机遇并存。在湖北省武汉市,曾发生一起投资者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让众多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合规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本案原告秦先生是一名普通的个人投资者,他因信赖某上市公司甲公司及其关联方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4日期间购入该公司股票。然而,随着虚假陈述行为的暴露,股价大幅下跌,秦先生遭受了投资损失。
秦先生委托了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及胡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甲公司、其资产重组标的公司乙公司、保荐机构丙证券公司以及审计机构某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共计8.6万余元。
徐晓律师于200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法律经验,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也是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同时还是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
接受委托后,徐晓律师团队迅速行动起来。他们第一时间仔细梳理了原告的交易记录、上市公司公告、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关键证据。面对被告提出的原告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损失由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导致诉讼时效已过等抗辩理由,徐晓律师凭借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重点围绕多个方面开展工作。
首先,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已有示范判决,精准确定关键日期,明确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年6月11日,揭露日为2016年12月24日,基准价为8.84元。其次,主张推定信赖原则,强调原告在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股票,依法应推定其交易决策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力地反驳了被告关于原告受其他利好信息诱导买入的主张。再者,针对被告提出的系统风险、个股因素等抗辩,积极协助法院委托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采用多因子模型法及事件分析法进行损失核定,科学区分虚假陈述与其他因素对股价的影响。最后,结合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详细论证乙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丙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审计机构在虚假陈述中的过错行为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经过徐晓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徐晓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及《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的结论。最终判决被告甲公司赔偿原告秦先生投资差额损失86,214.8元,佣金及印花税损失112.07元;被告乙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丙公司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审计机构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依法推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被告主张的系统风险及其他事件因素,已在专业机构的损失核定模型中予以扣除;各中介机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行为性质及对投资者决策的原因力,承担相应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
此次案件的胜诉,不仅为秦先生挽回了全部损失,也再次彰显了徐晓律师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徐晓律师始终坚守资本市场法治底线,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专注中小投资者保护事业,用严谨细致的执业态度、专业高效的诉讼能力,为每一位受损投资者争取公平合理的赔偿,让法律成为投资者最坚实的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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