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受雇担任非法集资门店店长,参与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这案子涉案金额可不小,达到了718万余元,涉及投资人员67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有330万余元。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且数额巨大,委托人面临着较重的刑事处罚。
李鹤律师介入这个案子后,开始了一系列的深度辩护工作。首先,李鹤律师全面复盘案件事实。仔细审查了审计报告、银行流水、投资人笔录、同案供述等核心证据。通过这些证据,李鹤律师厘清了委托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原来,委托人仅仅是门店的执行者,并没有参与决策、集资款管理以及分红,他的作用明显小于上层人员。
接着,李鹤律师锁定了核心减轻情节。重点论证了委托人系主动到案,并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这构成了自首。同时,他在犯罪中起的是次要、辅助作用,应该认定为从犯。除此之外,李鹤律师还梳理了他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主动赔偿集资参与人损失、取得部分投资人谅解等关键从轻情节。
然后,李鹤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系统的辩护意见。在专业的辩护词里,结合非法集资案件量刑指导意见,强调委托人主观恶性小、积极挽损、悔罪态度诚恳,请求法院依法减轻处罚。
最后,李鹤律师积极推动挽损与谅解工作。协调家属筹措资金,协助委托人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还和部分投资人沟通协商,最终取得了他们的书面谅解,为从轻处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检察院一开始建议量刑是2年4个月,罚金10万。但是经过李鹤律师的辩护,法院充分采纳了李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委托人构成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2年4个月减到1年6个月,罚金从10万减到5万,都大幅减少了。
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准确认定了从犯与自首这两大核心减轻情节,并且推动了全额退赔与谅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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