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芦睿律师材料梳理最先需要说明的是:2013年12月23日,陈XX入职深圳市XX公司,担任供应计划总监。然而,公司并未与陈XX签订劳动合同。陈XX在2014年1月的工资为11553.86元,2014年2月至2014年11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1961.45元。到了2014年12月31日,陈XX离职。
由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在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5年1月9日,陈XX申请仲裁,仲裁案号为深劳人仲案(2015)388号,请求公司支付2014年1月23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65000元。
仲裁结果是,公司需向陈XX支付2014年1月23日至2014年12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1859.5元,并驳回陈XX的其他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无需支付上述仲裁裁决确定应向陈XX支付的款项。陈XX委托芦睿律师代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公司申请调取陈XX在案外人XX公司、深圳市XX公司的工作经历,但法院认为与本案无关,不予调取。
芦睿律师仔细梳理案件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陈XX据理力争。他指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X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判决公司应向陈XX支付2014年1月23日至2014年12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1859.5元,并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款项,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收取5元,由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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