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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在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正在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构成该罪,而坐在被告席的王X及其辩护人唐观红律师,正准备为其进行辩护。
唐观红律师2021年开始执业,毕业于大学本科,现任职于广东阅文律师事务所,主要深耕刑事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刑事相关案件上百件。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XXXX年X月,王X因经营生意不善欠债,为贷款将名下银行卡和手机卡寄给他人,其银行卡收到被害人转账,关联X宗电信诈骗案,涉及金额XXX,XXX元。公诉机关认为王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X,XXX元,后因认定王X构成自首,调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X,XXX元。
唐观红律师接案后,仔细研究案件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指出被告人是为了贷款而提供银行卡,是被骗的,并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同时,强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王X称是为贷款提供银行卡,但他除邮寄银行卡和手机卡外,无申请贷款实际行为,且明知自己有债务无法正常贷款,其妻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及银行工作人员也曾告知银行卡不能出租给陌生人防止犯罪,综合认定王X主观上存在明知。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王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X,XXX元。
在另一起案件咨询中,唐观红律师耐心倾听来访者描述案件情况,快速在脑海中梳理相关法律条文和类似案例,为来访者初步分析案件走向和可能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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