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3月至5月,早班车公司与XX公司签订十份承揽合同,约定XX公司为早班车公司加工各类服装。XX公司按约交货后,早班车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货款,XX公司遂起诉要求早班车公司清偿货款494012.7元及逾期利息。早班车公司则反诉,称XX公司延期交货且多交货物,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收回多交货物。
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的严驰律师接手此案后,敏锐地注意到XX公司提供的一份《证明》。该《证明》由早班车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出具,内容显示早班车公司确认部分货物因自身仓库空间有限,暂存于XX公司。严驰律师意识到,这份《证明》可能是解决尾货争议的关键。
为了固定这一关键证据,严驰律师仔细审查了《证明》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并结合其他送货单、明细表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法庭上,严驰律师指出,《出货单》是货物交付的凭证,而早班车公司对尾货数量不清楚,说明《明细表》中的货物价值不包含尾货部分。同时,早班车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拒收多交货物或在合理期限内要求XX公司收回,应视为同意接受。
对于逾期交货违约金,严驰律师依据合同约定和《证明》内容,指出早班车公司对部分货物的交货期无异议,不应再要求这部分货物的违约金。对于8088货物,应按8%的比例计算违约金。
最终,法院采纳了严驰律师的观点,认定早班车公司尚欠XX公司货款392279元,并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XX公司需向早班车公司支付违约金10502.37元。
这个案例提醒大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关键的交货证明、沟通记录等细节证据。这些看似不起眼的证据,在关键时刻可能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
严驰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2000件。在承揽合同纠纷这类案件中,他凭借对细节的敏锐洞察力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他的认真和细致,让每一个关键证据都能发挥最大作用,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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