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XX日,涂X驾驶小型客车与姚X停靠在路边载着丁X的正三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姚X、丁X受伤且车辆受损。此次事故给姚X、丁X的身体和生活带来极大危害,不仅承受身体伤痛,还面临经济损失。姚X、丁X受伤后住院治疗20天,后续还需面对康复等问题。在此困境下,他们委托了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执业7年的黎芳律师处理此案。
案件进入诉讼阶段,首要争议点是被告保险公司不认可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黎芳律师凭借10余年随州本地办案经验,准确把握本地司法尺度,精准运用证据规则。她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指出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为法律所允许,鉴定机构及人员具有资质,鉴定意见明确具体,应予以采信。这一行为成功论证了单方鉴定意见的证明力,避免了重新鉴定带来的时间和费用成本,为原告节省了至少2-3个月的诉讼周期。
在误工费问题上,姚X定残时已67周岁,丁X60周岁,保险公司主张二人已超退休年龄不应计算误工费。黎芳律师发挥其专业全面的优势,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村委会证明,证实二人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法院采纳该意见,酌定姚X按农业平均工资50%计算、丁X全额计算,最终误工费获支持39200.49元,远超保险公司预期。
关于鉴定费,保险公司辩称不属于赔付范围。黎芳律师精准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指出鉴定费是为查明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法院支持该主张,将5000元鉴定费纳入商业险赔偿范围。此外,对于后续治疗费,鉴定意见虽建议据实结算,但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黎芳律师采取“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策略,避免因证据不足被直接驳回,保留了后续索赔权利。
最终,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姚X、丁X经济损失合计248717.61元,并支付被告周X垫付款33239.6元。黎芳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她曾有多起经典胜诉案例,如名誉权纠纷案驳回原告诉请、民间借贷刑事退赔后再诉案裁定驳回,专业能力获法院认可,客户口碑好评率达100%,是随州百姓可信赖的法律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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