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害人王某驾驶非机动车与李X驾驶的新能源车辆发生碰撞,经医治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李X所驾车辆在XX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造成受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合计80余万元,张X等人诉至法院,要求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20万元,李X赔偿交强险外损失的70%计56万余元,由XX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20万元、商业三者险内赔偿36万余元,合计赔付56万余元。然而,XX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李X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事营运、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内免责为由提起上诉。
戴丽萍律师在案件中展现出了专业优势。她精准把握争议焦点,迅速锁定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免责抗辩这一核心问题,并围绕该焦点制定针对性的抗辩策略。在举证与质证方面,针对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她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多角度进行质证,指出其证据无法证明待证事实,同时提交相关证据佐证己方主张。在法律运用上,她娴熟地援引保险法及司法解释、民法典等相关规定,从证据效力、举证责任、免责条款效力、事故因果关系等多方面进行抗辩。她指出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营运状态,其提交的证据非新证据不应被采纳;保险公司未就营运与非营运的区别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案涉免责条款为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充分举证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且事故发生原因与车辆使用性质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戴丽萍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保险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X等人成功获赔56万余元赔偿款。与一审判决结果一致,确保了赔偿款全额落地,让受害人近亲属获得了应有的赔偿。戴丽萍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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