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领域,有一起案子让人印象深刻。原告是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江省XX公司,被告有XXXX公司、XX钢管有限公司等九方。
事情得从2013年说起,XXXX公司与XX银行杭州XX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可申请最高融资额度144XXXX0000元,期限一年。同一天,XX钢管有限公司等被告分别与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为XXXX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的最高主债权本金余额为144XXXX0000元。同时,XX钢管有限公司还用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做了最高债权额144XXXX0000元的抵押担保。
之后,XXXX公司与银行签订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分别借款XXX元、XXX元。2014年,XXXX公司因资金紧张申请借款展期,其他被告也同意继续履行担保义务。但展期期满后,XXXX公司没还全部借款本息,其他被告也没履行担保责任。银行起诉后又撤诉,还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法院裁定银行对XX钢管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变价后所得款项在一定范围内优先受偿。后来,担保物三次拍卖均流拍,法院终结执行程序。
2016年,银行把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公司,还在报纸上发了公告。原告公司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本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九名被告全部拒不到庭,这可把原告愁坏了,觉得这钱估计很难要回来了,心里特别焦虑。
戴芬芳律师接手这个案子后,做了大量工作。她仔细研究了《最高额融资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等众多合同,梳理证据。她发现,虽然被告都缺席,但借款、担保、展期及债权转让的证据完整。于是,她精准论证了最高额保证的连带责任,并且把前序诉讼与执行程序衔接起来。
最终,法院采纳了戴芬芳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XXXX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XXX.55元,支付利息571144.05元(暂计算至2016年X月XX日,此后以XXX.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225%支付至实际清偿日止)。其他被告在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44XXXX0000元范围内对XX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原本担心钱要不回来,现在成功全额追回近740万元债权,与最初的糟糕处境形成了鲜明对比。
这个案子能成功,关键在于戴芬芳律师抓住了完整的证据链,精准论证连带责任,并且巧妙衔接了前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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