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是徐XX,他是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办事人员。XXXX年X月X日,被派遣到柬埔寨工作的徐XX,在前往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右踝部受伤,诊断结果是“右侧外踝骨裂,右侧踝关节韧带拉伤,右外踝骨折”。然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存在争议,这可把徐XX愁坏了。异国他乡出了事,工伤还可能认定不了,未来的治疗和生活都没了保障,他心里十分焦虑。
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后,面对的是一起特殊的跨国工伤认定案件。这类案件的难点可不少,事故发生在境外,证据调取困难;用人单位可能以“境外工作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为由抗辩;还需要协调国内外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陈步青律师深知,要想认定工伤,核心是证明两点:一是事故发生在“上班途中”,二是劳动者负“非本人主要责任”。但由于事故在柬埔寨,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文书、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等关键证据获取成了首要难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陈步青律师制定了周密的证据收集方案。他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在柬埔寨期间的相关材料,像柬埔寨当地诊所和医院的诊断记录、翻译件及公证认证文件,能证明事故发生时正在前往上班途中的时间记录、工作安排通知,以及能证明事故责任划分的相关材料。同时,他协助当事人整理了回国后在如皋市江安镇卫生院继续治疗的诊断证明,形成了完整的医疗证据链。
在申请材料准备过程中,陈步青律师特别注重对“上班途中”这一关键事实的论证。他收集了当事人当日的考勤记录、工作安排通知、住宿地点与工作地点的距离证明等,用以证明事故发生时当事人确实是在合理的上班路线上。对于“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一要件,他指导当事人尽可能收集当地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材料。
XXXX年X月XX日,陈步青律师代理当事人正式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材料需要补正,他就积极与工伤认定部门沟通,了解具体要求,及时补充完善材料。XXXX年X月XX日补正材料收悉后,工伤认定部门于X月XX日予以受理,并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在用人单位举证期间,陈步青律师准备了充分的答辩意见,针对可能提出的异议做好应对准备。
最终,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核实后认定:徐XX为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办事人员,XXXX年X月X日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致右踝部受伤,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右侧外踝骨裂,右侧踝关节韧带拉伤,右外踝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予以认定工伤。
一开始,徐XX担心工伤认定不了,未来没保障。现在成功认定工伤,他心里的大石头总算落地了。这个案子能成功,关键在于陈步青律师周密的证据收集方案和对关键事实的准确论证,为跨国劳务人员的工伤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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