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复议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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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税收复议的前提条件首先就是应该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收进行缴纳税费;其次,如果不进行缴税的话应该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担保。只有满足了上面的条件之后才可以向税务机关提起申请的。
税收复议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一、税收复议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税收复议的前提条件:纳税人就涉税争议提起税务行政复议,要先缴纳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否则就会失去申请复议的资格。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将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作为提起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是出于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兼顾各方利益的综合考虑。主要原因:

(一)是若不设定前置条件,纳税人可以就任意一笔税款申请行政复议,势必增加复议成本,降低税收征管效率,且不能保障国家税款及时入库。

(二)是即使按照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势必导致执法成本增加,财政支出加大,从而间接加重纳税人的负担。

(三)是站在纳税人角度看,确实需要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可以积极采取措施完成该前置条件,并不会影响纳税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是对于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办理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来提供纳税担保。

二、税收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什么区别?

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主要区别

(一)性质不同。税务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二)管辖机关不同。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而税务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管辖。

(三)审理方式和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和辩论制度;而税务复议机关审查税务复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才采取其他方式),且实行一级复议制度。

(四)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对裁决和裁定不服只能进行申诉,且申诉不影响法院裁决的执行力;税务行政复议则不同,除国务院所作的裁决外,其他复议机关所作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终局性,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收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主要在于性质不同,管辖机关不同和审理的方式不同。税务复议的管辖机关是税务行政机关;行政诉讼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审理方式的不同一般是指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裁决,但是行政诉讼就是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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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复议的前提条件包括什么?
税收复议的前提条件是先缴纳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在我国的税收行政复议的规定中,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条件之一。如果是纳税的当事人不申请,就不可能通过行政复议这种形式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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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自己开的公司现在被税务部门给行政处罚了要去申请复议,税务行政复议的前提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目的所决定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合法、适当,或税务机关还没有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务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条件之一。当事人不申请,就不可能通过行政复议这种形式获得救济。
(三)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四)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大多数行政案件来说,当事人都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基础上,两个程序的衔接方面,税务行政案件的适用还有其特殊性。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因纳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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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复议前置的诉讼向谁提出?
税收复议前置的诉讼向法院提出,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具体情况下可以提交规定的材料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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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妹妹现在在一家财务公司工作,所以想要多了解一下哪位知道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向谁提出的呢?
[律师回复]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
(一)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目的所决定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合法、适当,或税务机关还没有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务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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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税收复议可在纳税前复议吗?
申请税收复议是不可以在纳税前复议的。在我国的税务管理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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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家土地的信用等级不高,我想问问信用等级地税行政复议怎么提高,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出台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按照纳税信用的高低分为
A、
B、
C、D四级。在评定的内容和标准上具体设置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账簿凭证管理、税款缴纳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五个大的指标。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分值进行分解细化。
  如果您的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被评为A级:评定期内无偷税、无逃避追缴欠税、无骗取出口退税、无抗税、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评定期前两年无税务行政处罚记录;评定期内无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完整、准确核算代扣代缴税款;经税务稽查、纳税评估或者税收审计,在评定期内无问题的。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马斌:咱还是多拿几个A吧,看着也好看,听着也好听。不过这A也不是那么容易得到。凡事都得讲个规矩,有个程序吧,那句话怎么说来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哪能说评谁就评谁。
  全国税务机关按照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开展评定工作,为了坚持评定结果的唯一性和权威性,实行国税和地税共同评定。程序是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由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两个年度评定一次。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以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主管国税局、地税局对各自初步确定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按照从低原则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分别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可以选择适当方式将A级纳税人的名单予以公告。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
A、
B、C级纳税人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即降低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马斌:奖罚分明,奖罚分明。有奖就有罚,有奖有罚才公平,这话怎么听着像绕口令。马斌上学的时候学的,开个玩笑,刚才讲了那么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您一定都急着想知道得了A会怎样?会奖励一所大房子?得了,回家打板子?呵呵,都不是。
  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工程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放宽发票领购限量;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税务机关还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对B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就是进行常规税收征管,但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对C级纳税人,采取以下措施: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和税款先比对、后抵扣;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各地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
  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希望以上对 信用等级地税行政复议怎么提高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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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夫开的公司被税务部门给行政处罚了,要求缴纳了巨额罚款,行政复议税收两级行政复议机关单位是谁
[律师回复]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是申请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时递交的,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发生的申请文件。
申请复议应注意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复议申请就不被受理。

一,申请人应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包括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清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被撤销合并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上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最初报请批准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三,属于规定的申请复议范围。一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缴税款行为。二是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三是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四是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五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六是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对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法,导致未缴、少缴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没收其非法所得。七是税务机关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八是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受理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四,属于相应的复议机关管辖。复议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递交申请书,申请复议。要根据是国税局还是地税局作出税务行政行为,相应地申请复议。对国家、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分别由其上一级国家、地方税务局分别管辖;对国家和地方税务局联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由各自的上一级国家和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

五,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在提出申请前已经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

六,复议申请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不提出复议申请,即丧失复议申请权。法定期限主要有:一是对征税行为不服,须先复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且先须纳税,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二是对税收保全,强制措施等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是申请人对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担保行为、保证金、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出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等不服的,自知道行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或起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复议或裁决不予受理。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就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本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文书的主要内容及制作要求
复议申请书的内容主要有: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注明是否已经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我家私营着一家超市,我爸对我们县的地税部门有关的税款征收方式不服。请问下征收税款行政复议该向谁提起申请?
[律师回复] 关于征收税款行政复议该向谁提起申请的问题:税务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其中: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2、对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已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3、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4、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5、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6、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7、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8、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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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税收复议前置交不交税
申请税收复议前置是需要缴纳一定的税款的。当工作人员对缴税纳税意见不统一时,可以申请税收复议,复议需要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法院通过了审理,那么就可以重新复议事件,这是公民维权的一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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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请问您下,税务行政是个很特殊的存在,税务行政处罚提请行政复议程序怎么样的你额,谢谢。
[律师回复] 您好,税务行政处罚提请行政复议程序
当场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适用的程序,也称“当场处罚”。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税务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的。
四、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一般章程
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之日起3日内向税务机关陈述、申辩,进行陈述、申辩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采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申辩的,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当事人对《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审核无误后应签字或者盖章。
三、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能因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而加重处罚。
四、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复核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印章。
五、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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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复议前缴税是必须的吗?
税收复议前缴税是必须的。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前,按照税收缴纳的规定是必须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在依次进行申请行政复议程序。同时纳税人必须得到征收税务的税务机关确认在两个月之内提出行政复议,否则预期提出的要求将视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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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有一个关于税务的官司特别麻烦,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税务行政复议由谁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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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条件之一。当事人不申请,就不可能通过行政复议这种形式获得救济。
(三)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四)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大多数行政案件来说,当事人都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基础上,两个程序的衔接方面,税务行政案件的适用还有其特殊性。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因纳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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