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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如何举证

帮助5人 4.4w浏览 匿名 2020-09-13 四川自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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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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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对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如何举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一般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举报上级就会来调查,一查便知是否缴纳社保。对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可以以每月的工资单进行举证,如果缴纳了社保工资单上就会有扣除社保个人部分,如果没有缴纳则不会属有扣除社保个人部分。
    2、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且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劳动监察投诉,要求补缴社保。
    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图网律师。
    全文
    10 202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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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纳社保如何补偿?
单位未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一般需要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之后计算出经济补偿金之后,乘以二就是赔偿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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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发起人股东未实缴后破产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面临企业破产的困境之后,毫无疑问,我们必须着手进行破产清算这一关键步骤。
在此过程中,企业将通过其现有的资产承担起偿还所有债务的重任。
然而,对于公司的股东而言,他们应该采取何种行动来应对这样的局面?
根据公司法中的相关条款,公司股东应以其在公司中所认缴的出资额为最大上限,对公司的所有经营风险及债务负责。
假如股东已经全额并及时地向公司交纳了自己的出资份额,已然尽到了自身的出资义务,那么在公司宣告破产之际,股东无需再承担任何额外的责任。
但是,如果股东尚未向公司缴纳其应缴的出资份额,或者未能完全履行出资义务,那么在公司破产之时,股东有义务向公司补充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
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试图逃避债务,从而给公司债权人带来严重损失的时候,这些股东可能会被要求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股份有限公司在正式成立之后,如果发起人未能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额缴足其出资份额,他们应当补缴这部分款项;
而其他的发起人则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同样地,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如果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格存在明显差距,那么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
其他的发起人也需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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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纳社保如何赔偿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单位未缴纳社保如何赔偿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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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在外兼职被单位发现,辞退是否有道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兼职”一词,其定义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者已经履行完本职工作任务之外的闲暇时间里,能够与其他单位签订并执行劳动合同。
然而,若仅仅因为员工进行了兼职活动就解除与其产生的劳动关系,则明显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所明文规定,劳动者享有在非工作时间内从事兼职工作的法定权利,但这并不影响其对本岗位工作的完成及贡献,也不得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同时,在此前提下,兼职活动所从事的内容应与劳动者的本职工作具有关联性,并且不得损害到用人单位的权益。
因此,任何企业或组织都无权以员工进行兼职活动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如若出现此类情况,劳动者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并要求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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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纳社保如何赔偿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单位未缴纳社保如何赔偿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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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地下车位归属权问题应如何判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地下车位权属问题处理方式如下:
能进行独立登记的地下车位,将根据登记内容确定其所有权归属;
未进行过登记或者因某种原因而无法登记的情况下,应当遵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来确认收益权。
在此过程中,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仔细审查和判断:
首先,地下停车场是否会计入容积率?且该停车场是否侵占了涉及案件的小区土地使用权?
其次,是否存在地下停车场开发成本被合理地分摊至各套商品房的售价中的情况?若以上条件均满足,那么可以判定该地下停车场为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
反之,若开发商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建筑面积并未作为公共区域销售给业主,那么就有理由认为该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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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吗?
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赔偿。如果企业不签订合同,他首先要面临的就是双倍工资的惩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的话,自下月起每月支付双倍工资。一年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视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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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社保局的职能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律师回复] 解析:
社保局的重要职能包括:
1、根据构建全面、严谨的社会保险管理体系的整体需求,遵循各类相关法律法规及指导方针,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申请予以登记确认、核实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情况、开展保障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以及处理保险关系的建立、停滞、转移、续存和终结等事宜的具体运作规程与规范,并依此展开实际操作;
2、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涉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档案以及个人账户等业务领域的工作规范,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实施;
3、编制全省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计划,负责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取、支付、管理、运营以及缴费基数的核定工作;
4、负责经办各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及省属驻济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员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5、汇总编制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报告;
6、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遵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7、制定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规范,承担社会保险待遇的核定以及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各项工作;
8、承担相关地域内社会保险信息与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以及管理工作;
9、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制度,待获得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健全防范欠缴、拒缴、瞒报社会保险费以及虚报冒领保险待遇的工作制度等。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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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后我还可以向对方要交通费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以下各种涉及交通事故的情况之下,均可适用代位追偿原则:
首先,若交通事故中的另一方车辆未依法投保或未提供足够的保险保障而导致其无法承担赔偿责任时,则可以行使代位追偿权;
其次,如果交通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因经济状况不佳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支付应缴的赔偿款,此时也可以考虑申请实施代位追偿;
第三,当交通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采取敷衍塞责或者消极拖延等态度,对承担赔偿义务持漠不关心之态时,便可以依法申请行使代位追偿权。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单位盗窃罪实际上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吗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法律层面上,单位进行盗窃并不构成盗窃罪。
然而,如果是单位组织实施了盗窃,且所获得的财产归属于该单位所有,那么当涉案金额达到巨大标准,情节恶劣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主要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按照盗窃罪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逮捕和起诉。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单位内部的有关人员为了谋求单位的利益而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话,应该依据相关规定以盗窃罪来追究这些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但是,单位本身并不能被视为盗窃罪的主体。
因此,只有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能追究到主管人员和主要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对于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涉及的金额较大,或者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形,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可能会被判处罚金;
如果涉及的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可能会被判处罚金;
而如果涉及的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有可能会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拘禁罪单位主体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若针对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涉及到非法拘禁罪行,则此类事件将由检察机关主导监督和处理;
2.对于其他形式的非法拘禁案情,原则上应交由公安机关行使管理权责;
3.在特殊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身处其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更能胜任对该类案件的调查与审理,那么也可考虑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接手此项任务。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
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
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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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保怎么办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保存好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一些证据。(如上岗证、工装、工资条等证据)另外最好能够找到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开始工作的时间的证据,这有利于计算应缴纳保险的时间。用人单位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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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按每日的万分之一支付滞纳金合理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依照现行法规,滞纳金每日累计不得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为合法范畴。
特别针对以罚金性质呈现的滞纳金,若该利息及滞纳金额总和未超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之限,则依法获得保护。
然而,若超过上述限制,则超过部分将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滞纳金,即对未能按时缴纳应纳税款的纳税人,依据滞纳天数额外收取一定比例的滞纳税款款项,这是税务部门对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实施经济制裁的一项重要措施。
其主要特点包括:
1.适用于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
2.义务人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履行义务;
3.可以多次执行,具体表现形式为按日加收。
例如,根据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欠税款按照特定标准按日加征一定比例的罚金。
尽管滞纳金主要应用于税收领域,但并不仅限于此。
在其他管理领域中,只要存在金钱给付义务,且当相对人未能履行义务时,均有可能采取滞纳金措施,如环境保护中的排污费用等。
滞纳金措施不仅能够防止由于义务人未能履行义务而导致国家利益受损,还能避免直接施加于相对人使其权益受损,同时也有助于促进其尽快履行义务,因此被视为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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