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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中,哪些情况适用于专属管辖?

帮助5人 3.1w浏览 匿名 2021-03-31 河北承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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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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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租赁合同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属于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
    1.排他效力。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某一或者某些管辖,便意味着唯有法律规定的才有权受理和裁判这类案件,其他均无权管辖这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提讼,其他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受理这类案件。排他性是相对于而言的,是针对所产生的效力。
    2.排除效力。排除效力是指排除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管辖的权力。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对于当事人而产生的效力。专属管辖的案件既然只能专属于法律规定的管辖,当然也就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改变专属管辖。
    3.限制效力。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牵连管辖适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
    4.职权审查效力。管辖权是诉讼的要件之
    一,“诉讼要件是指为了做成本案判决所需要的要件”。这意味着“管辖权是对案件实行审判权的前提条件,非管辖对诉讼就不应该作出本案判决,所以有无管辖权是诉讼要件之一。依职权应随时查清管辖权”。只有在对受理的案件有管辖权时,才能够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如果在受理案件时就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提讼;如果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对是否有管辖权,应给予必要的关注。
    5.撤销效力。为了保证专属管辖的规定得到严格遵守,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要求在受理上诉案件时依职权审查下级是否遵守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审如果发现原审判决确实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就应以程序重大违法为由,撤销已经作出的判决,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而对于违反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受理案件的情形,虽然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异议被驳回时提出控告,但如果已经作出了实体判决,那么“当事人不得于上诉审为无管辖权之主张,上诉审亦不得以此为理由废弃原判决”。[10]在实行三审终审制的日本,对于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受理案件的,当事人不仅可以向二审提起上诉,而且可以以判决违反法令为理由提起第三审上诉。
    6.拒绝承认效力。专属管辖体现的是一个国家在司法方面的主权,它意味着不承认外国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权,如果外国受理了专属于本国管辖的案件并作出了裁判,那么就被视为对本国主权的侵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有理由排除外国判决的承认”。由于承认是执行的前提,因此,拒绝承认也就等于拒绝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范围如下:
    ⒈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⒉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讼,由港口作业地管辖。
    ⒊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
    全文
    13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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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案件未牵扯到任何财产纠纷,则收费区间为800至10,000元人民币每宗案件;
(二)如涉及到财产利益冲突的问题,我们将在每件基层服务收取1000至2000元人民币的费用。
当争议财产标的金额超过10,000元时,我们会根据以下比例进行分段累计计算。
具体的计费比率如下:
10001元至1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费比率为5%至6%;
10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费比率为4%至5%;
1,000,001元至5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费比率为3%至4%;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费比率为2%至3%;
100,000,001元至50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费比率为1%至2%;
而对于超过500,000,000元的部分,收费比率为0.5%至1%。
(一)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案件未涉及财产关系,我们的收费标准为1500至12000元人民币每宗案件;
如涉及财产关系,我们将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收费不得低于2000元人民币。
(二)在审判阶段,如果案件未涉及财产关系,我们的收费标准如下:
(1)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收费标准为2500元至20000元人民币每宗案件;
(2)作为自诉人或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收费标准为2000元至15000元人民币每宗案件;
如涉及财产关系,我们将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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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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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院无管辖权是真的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对于公民提出的民事诉讼请求,应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若被告所在地与长期居住地存在不同之处,则由被告长期居住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
对于法人或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请求,同样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更为特殊的情况是,如果涉案的多个被告所在地以及其长期居住地分别位于两个及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那么这些基层人民法院均具有对此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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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被混凝土搅拌车蹭到车子能起诉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若肇事方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则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涵盖各类经济损失,如财产损失、医疗费用、误工工资、陪护费用、交通费用以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等。
鉴于道路交通事故可能导致诸多经济损失,当事人如提出索赔要求,相关部门会依据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和认定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修受损车辆所需支付的修理费用及车辆所载物品的毁损或灭失赔偿;
(二)因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而产生的购入交通事故发生当时与受损车辆价值相当的新车辆的重置费用;
(三)对于从事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等经营性质活动的车辆,如因事故而无法进行正常运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的合理的停运损失;
(四)对于非经营性质的车辆,由于无法继续使用,从而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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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土地耕种30年到期是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自1998年起,我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农村土地延长承包期的重大政策措施。
根据此项决策,土地承包期将延展至30年,从公元1998年开始并持续到2027年为止,共计整整30个春秋。
值得注意的是,当2027年这一期限届满之后,我国政府将会适时推出相应的政策措施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况。
在此期间,耕地承包关系将保持稳定,即所谓的“30年不变”原则。
具体而言,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也将设定为30年,待期满后将进行重新发包。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在这30年的时间跨度中,承包关系并非绝对固定不变,在特定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情形下,例如由于承包方的户口迁移而导致承包地被收回,或者由于土地征收而引发承包权证的回收等问题,都有可能对原有的承包关系产生影响和变化。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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