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城管对于摆地摊的管理规定是什么

3.5w浏览 匿名 2024-04-21 浙江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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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次摆地摊活动被执法机构查获后,大部分城市管理部门选择采取教育引导手段,向当事人明示摆摊经营所需办理之相关证照,积极敦促其尽快依法办理;若个人连续多次被查获而仍未按规定办理相应营业执照,则由城镇管理机关依据相关法规政策,采取教育与适度的处罚措施相结合的策略进行处理,具体罚款数额则视情节轻重有所区别。
    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执法条例》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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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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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占道摆摊城管可以管吗
需要看案情,在集贸市场等规定可以进行买卖的地方摆地摊,不违法。但是如果是在大街上随意摆摊,那就违反了一些市容市貌的规定,违反了当地的一些管理规定,就在城管的管辖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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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煤矿工人把雷管代入井上算犯罪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们日常的安全工作中,存在着许多严重的“三违”行为,例如:
1.未经规划擅自停止通风;
2.安全和防火人员没有使用合格的仪器、仪表,或者在操作过程中违反了相关规定;
3.巷道贯通之后不立即调整通风量,导致瓦斯聚集超过限制;
4.在采掘工作面出现不合理的通风情况下,仍然坚持进行作业;
5.在调整通风系统时缺乏必要的措施;
6.在作业地点风量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强制生产、作业;
7.破坏、盗窃、非法使用通风防护设施;
8.同时开启同一地点的风门,导致风流短路;
9.安全(瓦斯)检查员离岗、空岗、漏检、弄虚作假;
10.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标的地方以及停风区域,强行进行作业;
1
1.人为地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机,或者任意开关、停止局部通风机,从而引发瓦斯超标;
1
2.车辆碰撞风门;
1
3.发现火灾和其他重大的“一通三防”隐患时,未能及时上报;
1
4.在井上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动火(焊接)作业,或者擅自改变动火(焊接)的时间、地点、人员、措施;
1
5.在没有措施的情况下进入盲巷;
1
6.故意涂抹掉“一通三防”牌板上的记录;
1
7.当瓦检员发现瓦斯超标时,没有下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进行汇报处理,或者拒绝执行瓦斯员的撤人命令,强行进行作业;
1
8.在井下开启电气设备之前,没有进行瓦斯检查;
1
9.对于重大的“一通三防”隐患,未能及时组织、安排、处理、汇报;
20.在临时停风区域,没有检查瓦斯就进行送电;
2
1.安全检查员不在现场进行交接班;
2
2.安全检查员填写的牌板和手册内容不一致;
井上的瓦斯报表、手册、牌板未能做到“三对口”;
2
3.压风自救系统管理不当,造成损失或丢失;
2
4.井下巷道作业时,随意堆放材料、杂物、停放车辆,严重影响通风和行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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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不得开启远光灯的规定是哪一条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禁止开启远光灯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1、在无中心隔离设施或是未设置中心线的路段,夜间行车于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之外,需切换至近光灯驾驶模式;
2、在无中心隔离设施亦或无中心线的狭窄桥梁、狭窄公路与非机动车辆会车时,必须采用近光灯进行操作;
3、当通过设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转弯过程中严禁使用远光灯;
4、在夜间无路灯照明、光线昏暗或者遭遇大雾、暴雨、大雪、大风沙尘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时,同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保持较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5、夜间超越其他车辆时,应交替使用远、近光灯,以警示前方车辆注意安全;
6、在照明状况良好的城市区域内,建议尽量避免使用远光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
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3、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
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4、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5、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派出所管辖的刑事案件会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派出所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务必遵循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其具体流程如下所述:
首先,派出所接到报案者的案件举报,应实施详细的询问和了解,并对案件情况予以明确记载;
其次,对于可能涉及犯罪行为的案件,派出所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启动立案调查,如有必要可以采取拘捕、逮捕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以限制涉案人员的人身自由;
再次,待案件调查工作完成之后,应对该案进行终结处理,由负责侦办的派出所向检察院移交审查起诉,然后由检察院依法出庭参与公诉;
最后,由法院根据检察院的公诉内容,依法举行庭审活动并作出裁决。
如果法院宣判处某罪犯实际执行刑罚,则应当将该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职能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家中无人水管坏了水费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家庭住房中未能对其供水管的漏水状况进行有效管理而导致的水费支出,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若此问题为人为原因导致的主水管脱离或损害,那么相应的责任人就应当承担起修复和补偿相关损失的职责;
其次,若非人为因素引发的损坏,并且房屋仍处于保修期限之内,那么给排水管道的安装方应当提供为期两年的质量保证服务。
在此期间内,如若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则应当由房屋开发商负责修复并赔偿因此带来的所有相关损失。
若此问题系由建筑施工单位的过失所致,开发商有权向建筑施工单位进行追偿;
最后,若非人为因素引发的损坏且已超出房屋质量保修期限,那么物业公司就应当承担起修复以及相关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主水管作为楼宇的公共设施之一,属于该楼全体业主共同拥有。
因此,当此类问题出现时,物业公司应当动用业主们所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来进行修复与赔偿。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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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摊要摆摊证吗
摆摊一般不要摆摊证。摆摊属于无固定场所的经营活动,无固定场所的经营活动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也就是说,如果所在省份对摆地摊的营业资格证没有要求,那就无需办理,如果有要求,则就需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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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法院有规定吗
[律师回复] 解析:
1.全境范围内所产生之劳动争议均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约束与审理管辖。
在下述情况中,劳动争议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点或用人单位注册地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
(1)劳动合同由异地公司或企业驻扎地签署;
(2)已生效的劳动合同被异议人擅自变更其权利义务关系的履行地点。
2.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应由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若劳动合同履行地点不明晰,则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换言之,无论是劳动合同履行地点还是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法院,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皆具有司法管辖权。
3.若当事人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做出的同一仲裁裁决持有不同意见,且均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首先提出诉讼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将作为原告,而对于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在审理过程中一并作出裁决。
若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移送至先受理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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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管辖地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涉及保险诈骗罪的司法审判权,主要由地方基层人民法院负责行使。
这是因为相较于其他类型的犯罪行为,保险诈骗行为常常属于较为轻微且常见的犯罪之一,同时在法律层面上对其设定的最高法定刑也仅仅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还不适用于判处更为严重的无期徒刑或死刑。
据现有的司法法令所述,对于一般的一审普通刑事案件,通常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行使权力进行审理;
而当案件的情节特别严重,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乃至死刑时,则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二十条
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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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地摊需要摆摊证吗
不需要,但是要在指定地点摆摊。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均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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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不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下情况将不予以处罚:
1、对于处于精神失常状态下无法分辨或控制自身行为而触犯治安管理条例者,不宜进行惩处,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格执行监管和救治义务。
针对间歇性发作的精神病患者,若其在意识清醒期间实施违规行为,则应对其实施相应惩罚;
2、对盲人或既聋且哑之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考虑从宽处理、减轻处罚甚至免于处罚;
3、在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中,存在如下情形之一时,可考虑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1)情节极其轻微的;
(2)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获得受害方谅解的;
(3)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为之的;
(4)主动投案自首,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自身违法行为的;
(5)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财务公司风险管理有规范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企业风险管理的众多策略中,我们可以看到包括了:
承担风险、避免风险、转移风险、转变风险、对冲风险、补偿风险以及控制风险这七大措施。
针对那些未能及时被识别出来的风险类型,企业唯一能够采取的就是去勇于承担这种风险;
而所谓的“风险规避”,则是指企业选择避开、终止或者完全退出涉及到某一特定风险的商业活动或者商业环境;
至于“风险转移”,则是指企业通过一定的方式将自身所面临的风险转嫁给第三方来承担;
而“风险转换”,则是指企业通过运用某些手段,将其所面临的风险转化为另一种形式的风险。
最后,“风险对冲”则是指企业通过实施多种手段,引入多重风险因素或者承担多重风险,从而使得这些风险之间的影响相互抵消。
法律依据:
《企业风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
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
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
其他货币资金,不低于80%的部分可用于银行存款,以及买卖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
不高于20%的部分,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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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摆摊被会被罚吗?
在城市摆摊被是会被处罚的,此时是非法摆摊的行为。在我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过程中,如果是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对违法人员并处警告以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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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车辆年检去县里还是市里车管所如何知晓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机动车年度检查事宜,首先应当前往管理机关交通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交管局”)及其指定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完成机动车年检。
其次,对于外地登记挂牌的机动车辆,可在机动车登记挂牌所在地进行年度检查或者前往其他地区进行跨境年度检查。
在此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是申请机动车异地年度检查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
在您计划进行机动车异地年度检查之前,必须先取得该授权书。
最后,请携带好机动车异地年度检查授权书以及与年度检查相关的所有材料,前往授权地的交管局进行机动车年度检查并办理授权书手续。
具体来说,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车主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保险资料、车船税的原始凭证和复印本、机动车异地年度检查申请书等,然后前往机动车登记挂牌所在地的交管局进行申请即可。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
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
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
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
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
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六)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不可以再过户(买卖),但可以继续使用;
买卖的话可以先到车管所办理该车的报废单(注销该车的档案),然后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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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进城摆摊不受罚了吗,摆地摊需要办理工商执照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农民进城摆摊不受罚了吗,摆地摊需要办理工商执照吗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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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破产终结保留管理人哪些权利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此,我们又必须再次强调:
首先,关于那些在破产程序终止之前已经进入诉讼阶段或是未决仲裁的案件,即使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管理人仍然有义务去继续执行诉讼或仲裁代表这一职责。
原因在于此项工作实际上构成了管理人尚未结束的职能范畴,同时考虑到破产债权人之整体利益,这亦是他们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职能所在。
其次,关于在破产程序终止前已经开展,并被纳入破产财产清理事务当中的那些未能收回的财产,即便在这个时候,管理人仍然需要担负起清算这些财产的职责。
道理很简单,因为这些未收回的财物实质上已经成为全体债权人共同拥有的财产,而管理人所从事的清算活动,其目的并非为了破产债务人本身,而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最后,对于那些在破产程序终止之前尚未开始的诉讼或仲裁,以及尚未得到确认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在破产程序终止之后,管理人将无法再以破产债务人的名义继续参与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百二十二条
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
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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