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规定,履行竞业限制责任后,员工有权要求雇主按照其在解除或终止劳资关系前所获得的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以每月方式进行经济补偿。
若当事人已在劳务合同或保密协议中预先设定了此项竞业限制义务,而并没有就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向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达成任何协定的话,那么劳动者如果已经实际履行了该义务,则人民法院将会对此要求予以支持;但是请注意,如前述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点的最低工资水平时,经济补偿金将需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执行。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