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那些身处特别情形中的犯罪者,他们可能会被拘留达一周之久。
当公安部门认定某位已被拘留之人有必要面临逮捕时,他们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相应申请以供司法审查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这一时间期限还可进一步延长一天到四天不等。
若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突出严重的犯罪行为,公安部门则须将提请司法审查批准的时间延展至最多三十天。
由此可见,个人面临拘留的条件与时间,主要取决于实际情况所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