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有一方坚决反对协商离异,那么最长可耗费六个月时间予以解决该议题。
2.在选择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时,倘若夫妇之间有一方持否定态度,自立案之日开始计算,通常情况下,整个案件的审理将在六个月的时间范围内完成。
3.如若经过上述审理后并未作出判定离婚的决定,当事人仍有权重新发起诉讼请求,在此情况下,继续申请离婚的期限将有所延长,然而,案件的审理过程并不会因为某一方的延迟行为而减缓其流程进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