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欠款方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类患者的法定代理人具有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义务。
当精神病人拥有个人财产的话,其所背负的债务能够直接从其个人财产中予以支付,若仍存在缺口部分,则由其法定代理人负责清偿。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此类债务形成发生在涉案当事人患上精神疾病之前或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表现正常阶段,那么这笔借款就视为具备法律效应,必须如数归还。
具体到借款金额无法完全偿还的情况,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应对不足的部分承担代为赔偿的职责。
然而,假如债务的产生与精神病发作期有关,那这类债务通常被判定为不具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