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现行的法律条文,雇佣协议中若明示规定禁止聘用已经离开所在组织的原职工,将被视为直接违反法律规定。
在通常情况下,当一个工作人员从其当前所属的公司辞职之后,他或她拥有自由选择是否投身新的职业生涯的权利,而作为企业方面也应毫无保留地接受这些有意愿加入的应聘者。
正因为这般原则,公司若基于某人曾在其他公司供职的经历而采取拒绝接纳的举动,则罔顾了劳动法律中的强制性的条例。
此时,这位前任职工完全有权前往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机构提出投诉申诉,并且公开揭露这家服务商的违章违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