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煤炭生産环节中,对符合条件的矿井,按其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度计提相关费用。
具体而言,若该矿井属于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發性矿井、高瓦斯矿井,则其吨煤的计提标准为30元;若不是上述情况,而是其他类型的井工矿井,则其吨煤的计提标准为15元;
至于露天矿井,其吨煤的计提标准更是低得惊人,只有区区的5元。
在非煤矿山的开采领域,包括石油在内的各类资源的计提标准不尽相同。
对于石油来说,每吨原油可以得到17元的计提款;而对于天然气、煤層氣(地面采採方式)而言,每千立方米原氣方可获得5元的报酬;而在金属矿山方面,露天矿山每吨只需要支付5元,而地下矿山每吨则需要承担10元的费用;至于核工业矿山,其独特的环境和高度敏感性使得每吨的计提标准达到令人瞩目的25元;而在非金属矿山方面,露天矿山每吨只需交上2元即可,而地下矿山每吨则需付出4元的代价;至于年采剥总量在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未超过50米、产品主要用于建筑、铺路的小型露天采石場,其每吨只需缴纳1元。
至于尾矿庫的提取,则根据入库尾矿的实际数量进行计算,三等待级及以上的尾矿庫每吨收取1元,四等待级及五等待级的尾矿庫每吨收取1.5元。
至于危险品的生产與储存环节,其计提标准取决于企业的营业收入规模。
当企业的营业收入尚未超过1000万元时,其提取比例为4%;当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但尚未超过1亿元大关时,其提取比例降至2%;而当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但尚未超过10亿元时,提取比例更是降至了0.5%;至于当营业收入已经突破了10亿元的大关时,其提取比例仅仅为0.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用本办法。